在上述讨论的背后有一些根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使我们在研究关于认识论中所提出的许多问题中获得有价值的教训。其中的一个原则也许是浮在表面上最明白的一个。它说原来人们假定:分类和区分是属于认识和知识所固有的和内在的,而事实上这种分类和区分是由于历史的(因而是有时间性的和地方性的)社会文化条件的缘故。古典哲学传统中在“理论的”和“实践的”知识之间划上一条严格的界线,这在性质上是任意的和不相干的。这个事实我在过去的著作中有过较长的讨论。有一种见解说,科学知识的固有题材是永恒不变的,而在“理论的”和“实践的”知识之间所假定的这条鸿沟事实上就是这个见解在逻辑上的必然结论。把科学同变化联系起来,把科学方法同变化的实验生产联系起来,便推翻了这个主张。古代和中世纪的科学把普通观察的材料当做“就是如此的”,即在一种现成的状况之下“自然地”成块成堆地出现的。在采用实验方法之前,自然知识之所以贫乏的原因大部分可以归之于这个事实。结果,对自然知识惟一能用的研究方法是属于辩证性质的。

另一点在表面上并不这样明显的是:以科学行为与结论为基础的认识论,完全排除了那种在感觉知识和理性知识之间所假定存在的固定的差别。知识的感觉方面严格来讲乃是一个方面。在为了某些特别的目的所进行的理智分析中,它是可以区别出来的。但是它不是像长久以来被人认为的那样一种特别的知识,也不是知识中一个分隔的组成部分。知识在广泛的空间的和时间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无限地加以推广,但它的立脚点和集中点是在此地此时。感觉知识就是知识系统的这一个方面。没有这一类被证实的立脚点,任何系统,无论在它内在的一贯性是组织得如何严密,都只是“理论的”,即“假设的”而已。另一方面,知识的理性方面是由于一个现成的知识体系所组成的,这个现成的知识体系乃是由于过去的探究所组成和组织起来的,是可以沟通的,所以它可以应用于进一步探究的结果,而旧的系统则是通过进一步的探究来加以纠正和扩展的。

在这些特别事情背后的原则是:一个认识的理论的合适的题材是一定时期所认知的事实,但是当然在这里有一个附带的条件:即构成这个知识体系的程序本身也是它的一个统一部分。这是关于一个合适的认识论的基础的见解。还有一种“认识论上的”理论认为:任何题材都不配称为知识,除非已经显示出来它满足了在有任何知识之前,并独立于在具体求得知识的探究进程中所达到的任何结论之外所设置的条件。上一见解与这一见解是公开反对的。这两个假设是完全对立的。这一点可以从下面的考虑中得到断定。根据第一个假设的说法,当题材为探究的方法,为检验、证实和系统的整理或组织这些事实上在科学中所进行的工作所决定的时候,这种题材便有权被称为知识。根据另一个假设的说法,先在条件应用于任何一种事例之中,无论是好的、坏的和不好不坏的。所以它和实际的研究、检验和证实的事实是属于完全不同的一种秩序之中的。只有实际的研究、检验和证实的事实才能保证在实际事例中从颂扬的意义上去使用“知识”这个名称。

于是,从逻辑的观点来看,这种认识论上的研究方法不可避免地最后来到了康德式的这样一个问题前:究竟(ueberhaupt)知识是怎样可能的?如果所提出的问题是论及所研究的其他题材的“可能性”,那么所研究的题材的存在便是出发点。例如关于癌症的可能性的问题,我们只要指出癌症的存在就够了;关于它的可能性的问题就只是一种现实性的特别条件问题了。只有在知识这个事例中,人们才认为它的“可能性”的问题乃是把现实性置于完全怀疑状态之中,一直到他们规定了一些普遍的先在条件,而且要它们得到满足之时的这样一个问题。

例如在癌症这个事例中,可能性的问题的意思是说,我们的知识仍然处于一种怀疑的和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而探求的工作就是去发现产生问题的这些事实所特有的个性、条件和后果。然而十分奇怪的(奇怪,如果把它脱离了历史文化事实的说明的话)是,有这样一种武断而矛盾的假设,认为在有任何特殊的知识事例之前就已经有了关于知识的条件的知识的存在,而且前者是为后者所制约的,但是却有人把这种假设自称为一种批判性的认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