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判断的逻辑性格

第四节 伦理判断的逻辑性格

我们现在回到我们原来的命题上来:对任何题材进行科学研究都要掌握一套工具,这套工具可以用来控制我们对一切与这个题目有关的材料去形成判断。有人曾经先验地反对说,公认科学判断所涉及的材料和道德判断所涉及的材料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这两者之间是没有公分母的。我们已经驳倒了这个先验的反对意见。我们现在可以自由地回复到原来的这个问题:对行为进行科学研究时它所特有的逻辑条件是什么?每一种判断都有它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而目的不同时工具(所用的范畴与方法)也必然不同。如果一般地来讲,我们认为科学技术、公式、共相等等的逻辑性质在于适应它们能够保证判断动作达到目的,那么我们就因而需要接受另一个命题:所需用的逻辑工具是随着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而不同的。于是,如果在伦理判断动作所必须服务的目的中有什么典型的、独特的东西,那么在对它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中也一定有同样独特的特点。

因此问题又回到伦理判断本身的独特特点上来了。在一些科学识别的事例中,伦理方面的考虑是明显的。如果我们回复到这样的事例上去,这些独特的特点就立即显现了出来。我们看见,在一些事例中识别的性质(以及其后来的真伪)是有意识地依赖于判断者的态度和性向的。“有意识地”一词把一种特别类型的判断区别开来了。在一切个别判断的事例中都有一种动作;而在一切事例中这种动作都是兴趣的一种表现,因而是习惯的一种表现,而最后是整个习惯体系或性格的表现。但是在许多事例中,性格所具有的这种含义始终还只是一个先在的假定。没有必要去注意到它。它是作出一个判断的实际条件的一部分;但是它不是逻辑条件的一部分,所以它还没有被提到内容中来——被提到判断中有意识的对象化的过程中来。把它当做是一种实际的条件而不当做是一种逻辑的条件,这就是说,虽然对任何判断来讲它都是必要的,但是有关这一个判断的动作和任何其他的判断动作一样都同样需要它。它对一切的影响都是相同的;而这样不偏不倚地涉及一切判断动作,就等于说完全不涉及某一特殊判断的真伪问题。在这些事例中,所进行的判断是在涉及性格的条件以外的另一种性质的条件下被控制着的;它所提出的材料是用与这些材料的秩序或性质相同的对象去加以判断的。不仅在所判断的内容以内没有有意识地把兴趣和性向包括在内,而且明白地把从判断者方面发出的一切因素都延搁、抑制下去了。从这种类型的判断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因素在逻辑上单纯是主观的,所以是达到真理的干扰因素。一个人在判断动作中的活动表现出来,尽力不使他的活动去影响到所判断的材料。这句话并不是矛盾的悖论。因此,通过这一类的判断去决定“外在的对象”,而使判断者的活动对它绝对保持中立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当动机和性格始终一致地发生着作用而对任何所判断的特殊对象或内容不加区别时,这种动机和性格所发生的作用可以是被人预先假定存在的,因而不为人所思考的。这种说法也表达了上述的观点。

但是当我们承认性格的含义,承认习惯和兴趣所发生的作用,是影响着所判断的特殊对象的性质的一个因素时,我们为了逻辑的目的便有必要注意到这个事实,使得这种关系变成判断题材内容中的一个明显的因素。当性格不是一个漠不关心的或中立的因素时,当它对判断者所面临的情境的意义加上了性质上的色彩时,于是,在所判断的对象本身之中便加入了一个独特的特点;它不仅是对于所给予的事实(种类相同)加以提炼,而且改变了这些事实的意义,从而在所判断的内容中加入了评价的标准。换言之,当性格的影响在后果上是具有偏向的时候——当它不是对任何判断的一个齐一的、不偏不倚的条件,(如果让它本身发生作用或不去陈述它的话)而是一个决定判断具有这种内容价值而不具有那种内容价值的因素时,那种作为实际条件的性格便成为逻辑的条件了。从另一方面来讲,在“理智的”判断中,被判断的是什么对象,这和性格是不相干的;如果它是一个被判断的对象,它就要被准确地判断着。但是在道德判断中,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当人们决定这个或那个东西成为判断的内容时,在性格中所产生的差别便成为判断之所以进行判断的必要条件了。

这样明白地涉及性向,就使得一个对象成为一种主动的对象了,即成为一个为一定界线所限制的过程了——一端是所给予的事实,而另一端是为某一特殊类型的动作所改变过的同一些事实。所判断的对象是主动的,而不是“外在的”,因为它不仅需要一种判断的动作作为先在条件,而且需要它作为它自己结构中的一个必然因素。在显然理智类型的判断中,人们假定:在进行一定的结合和区别时所必需的这种活动,将是在所判断的材料以外的;在它把一些附属在一起的因素结合起来,而把一些无关的因素排除出去以后,它便隐退了。但是在伦理判断中,人们作了相反的假定;认为一个情境之所以成为这个情境的这个样子,那就是由于表现在判断动作中的态度使之如此。因此,从严格的逻辑观点来讲(而不涉及显然道德上的考虑),伦理判断有它自己独有的目的;它是对于一种题材作判断,而导致判断动作的态度或性向便是决定这种题材的一个因素。

因而,伦理判断的目的便可以陈述如下:它的目的就是要把判断动作本身构成一个复杂的客观内容。这又回到在独特的理智过程中所运用过的判断动作,而把它的性质和本性(而不是它的形式——这是一个心理学的问题)作为考虑的对象。正因为在检阅中所看见的和在判断中所组织起来的材料里面,就包括有性格或性向在内,性格乃是为判断所决定的。这一事实具有十分重大的伦理意义;但是在这里,它的重要性不在伦理方面,而在逻辑方面。它指出:从严格逻辑的观点来看,我们所讨论的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判断——在这种类型的判断中,判断活动的条件本身也是在客观上被决定着。判断者在判断他自己;因而这就固定了任何其他别种类型的判断的条件。用比较心理学方面的名词,我们可以说:判断通过有意识的考虑和选择,把过去多少有点模糊而带冲动性的动机表现了出来;或者说,它表达了一种习惯,而在表达这种习惯的方式中,它不仅在实际上强化了这种习惯,而且它还用它所产生的后果使人意识到它在情绪上的价值,以及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从逻辑的观点来看,判断者是有意识地把每一次从事判断时的控制条件构成一种对象(因而也给予了这种控制条件以客观的形式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