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的分析是控制伦理判断的一个条件

第六节 心理学的分析是控制伦理判断的一个条件

如果,在一个道德判断中最后所肯定的内容在每一点上都是为判断者的性向所影响的(因为他是用他自己的态度来解释他面前的情境的),那么我们就势必说:为了适当地控制个别的道德判断,我们就必须有一般的理论;而在这个一般理论中,我们就要对性向(当它通过判断的媒介影响着行动的时候)进行一种客观的分析。谁都知道这一简单的事实,在现有关于道德问题的论著一大部分中,充满了关于性格的一些想要有的和不想要有的特性——即美德和罪过——的讨论;关于作为性格的一种功能的良心的讨论;关于作为性格的表现和形成方式的意向、动机、选择的讨论。而且还有人把自由、责任当做是性格与行动媒介的关系问题而进行的具体讨论。如我所已经提出的,在性格与所判断的内容之间,这种交互决定的情况说明了,这样的讨论不仅是实际上的迫切要求,也不仅是为了澄清某些偶然的论点,而是任何适当的伦理理论的一个统一部分。

如果性格或性向在判断最后所陈述的内容的结构中的每一点上都反映出来,那么,显然我们能否控制这样的判断就要看我们是否有能力把一些构成性格这一客观事实〔8〕的有关因素,用一种普遍化的形式陈述出来。当我们判断一个作为物理对象的物理对象的时候,我们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只有当我们独立于经验中任何特殊的紧急事变之外,并在这之先对于这些条件具有一定知识的时候,我们才控制住了我们关于物理事物的特殊判断。由于这样的法则或对于有联系的条件的陈述,我们才具有不偏不倚性或客观性,使我们能在特殊的紧要关头不受纯直接的考虑的影响而进行判断。我们逃脱了经验带强制性的直接性,而站在一个地位上清楚地和透辟地去看待它。既然性格是参与我们所作的判断中的一个事实,那么,控制的能力就要看我们是否有能力利用条件的一般关系去陈述性格。这些条件是可以从在特殊事例中的环境压力中摆脱出来的。心理学的分析就是一种工具;我们用它来把性格从它沉溺于直接经验的价值中的情况转变而成为一个客观的、科学的事实。的确,它是用对经验自己的开展进行控制的方式来对经验进行陈述的。

甚至大众的意识也觉察到,主动性向从道德意义上讲改变着判断的许多方式;而且习惯于利用这种知识来控制伦理判断。我们可以收集一些谚语,它们是表达心理态度如何影响道德评价的。下面这些说法中的观念对于平常人来讲都是众所周知的了:习惯和常用使得观察力迟钝。情欲蒙蔽和模糊了人的思考力。私心使得判断者对于所判断情境的某些方面特别敏感。冲动使我们匆忙而无批判地下结论。目的、理想,当它被思索到的时候,激起情绪,充满人的意识;而当它们四面弥漫时,开始是限制,然后是减低判断的能力。我们可以无限制地增加这样的一些话。这些话不仅是大家所知道的,而且是通常用来帮助人们形成一种健康的道德行为的。

心理学本身不同于一堆这样的话,它要说明各种不同的性向在造成归因于它们的后果中是怎样发生作用的。这些各种不同的、可以区分开来的心理态度和倾向到底是什么呢?它们是怎样联结在一起的?其中的一个是怎样唤起或阻碍着另一个的?我们需要有一个关于各种独特、不同的性向的清单;需要有一个它们彼此如何联系(即彼此刺激和彼此抑制)的说明书。心理学的分析满足了这个需要。心理学仅仅是把心理检验的结果发展成为科学的结构,从而出现在经验之中的。虽然心理学只能通过这样的发展来满足这个需要,但一些典型的态度和性向也确是日常经验中十分熟悉的功能。甚至主张原子论最力的心理学者也运用概括的陈述,来说明某些“意识状态”或因素(即上面所论及的结构)如何有规则地引入另一些其他“状态”的情况。这也同样是真实的。联想论也的确正是关于因素的客观顺序的概述,把直接经验进程中所发现的态度或性向的顺序反映给心理学家看。特别是感觉论者,他们不仅承认,而且竭力主张苦乐的状态与其他意识状态的联合具有一种齐一的倾向,因而它们可以归结为一些普遍命题;而且可以用来构成在一切行为中所显示出来的原理。如果对心理学的原子论来讲情况是如此,那么承认一个比较有组织的、或内在复杂一些的心理结构的每一步骤(便增加了大量的、关于心理状态之间条件联系的可能命题——这些陈述,如果它们确是真实的话)便具有任何“物理法则”所具有的同样的逻辑有效性。而且因为这些“状态”乃是我们直接经验中发生作用的态度与习惯的一些符号,所以每一个这样的命题都可以立即转变成为关于如何构成性格的方式的命题——这一种类型的一般陈述正是伦理科学所需要的。

当然,心理学的目的不在于申述个人的直接经验,也不在于描述那种经验的直接价值,无论是美感的、社会的或伦理的价值。它把直接经验归结成为一系列的性向、态度或状态,把它们或者当做生活经验的条件,或者当做生活经验的信号。它所关心的不是看见一棵树这样一个完整的经验,而只是通过抽象把这种经验归结成为一种知觉的态度或状态;它所关心的不是一个人的具体发怒,以及它所有一切在个人方面和在社会方面的含义,而是把发怒当做一般称为情绪的心理性向的一个种类。它所关心的不是一个具体的判断本身——更不用说道德判断了。但是心理学的分析在经验中找到了它所要研究的、典型的态度,只不过把这些典型的态度加以抽象化,以便客观地陈述它们罢了。

关于某一特别的物理现象的每一判断,都必须最后符合物理分析中所提出的某些关于物理实在的一般条件。同样,与我们的道德意识有关的任何关于道德理论的陈述所说明的各种关系是否真实,最后必须经过心理学分析的检验。

例如,心理学分析并不为我们树立一个实际所经验到的目的或理想,无论这种目的或理想是属于道德方面的或其他方面。它也不想告诉我们这种目的或理想是什么。但是心理学分析却告诉我们形成和享有一个目的有什么意义。心理学分析把我们在直接经验中所发现的目的的具体结构加以抽象化,而且因为(而不是不管)那样的抽象化而在我们面前出现了“有目的的这样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用它的条件和它的后果来加以说明的,亦即用出现在其他经验中的其他特有的态度来加以说明的。

所以纯心理学的命题对任何具体的道德论来讲是不可缺少的。对道德判断过程进行逻辑的分析,和它所要完成的特殊逻辑功能联系起来说明它的内在组织或结构,这样便使得伦理科学具备了范畴或有限制性的名词,并为它们提供了形式上的意义,为它们下了定义。但是像目的或理想这样一个逻辑范畴,只有当某一个人实际上具有关于目的的经验时和带着目的去经验事物时(而这时候又包括有形成和享有这些目的的动作或态度在内),才变成了具体的东西。同样,只有当某一个人实际上享有一种与正确和错误有关的经验(而这种经验从客观上看来已被认为一种判断)时,标准这个范畴才不仅仅是一种可能的、理智上的工具了。享有目的,判定价值——这些动作都是性格现象。把它们从经验中的直接事务中抽象出来加以考虑,即把它们当做是动作、状态或性向,它们就是如它们出现于心理学分析中的那种性格现象。即使把任何经验或任何方面的经验当做是一个理想,这就是对那种经验进行反省,这就是抽象和分类。它对于一种经验作出判断;这已经超过了具体的经验过程。当它在进行的时候它就是心理学的分析——这就是说,它就是和在心理科学中所发现的完全相同的秩序的一个过程;它具有和心理科学中发现的完全相同的一些区分和名词的含义。但是心理科学在把抽象与分类变成有意识的过程时,使得我们能够对它们进行控制而不仅仅是对其放任自流。

所以如果有人还坚持心理学不能“给予”道德理想而结果必须诉之于某些超经验的思想(诉之于形而上学),这样的坚持是徒劳无益的。如果我们把形而上学理解为对那样一种类型的判断所进行的一种逻辑分析,而它是使得判断的个人和内容完全可以彼此加以决定的,那么这种形而上学就可以“给予”这种理想——就是说,它可以指出理想的形式或范畴是怎样成为这一类型的判断的一个组成因素的,因而它具有任何这种判断式样所具有的有效性。但是这样的逻辑分析决不是一种超验的形而上学,而且在任何情况之下,只有当我们把理想这个范畴当做是一个可能的道德判断的立脚点和终结点时,我们才有这种范畴。在这里,我们并不是把理想当做直接所经验到的东西。从这个意义来讲,只有生活(而不是心理学,更不是形而上学),才能“给予”我们一个理想。但是当伦理理论陈述理想对性格和行为的重要性时,当它强调某一种理想而不强调另一种理想时,它是在说明条件的一般关系;至于这些陈述是否如它们所宣称的那样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以及它们是否具有有效性,除了对心理性向进行分析以外,是绝对没有别的办法去加以测验的。这种对心理性向的分析是用它的先在条件和后果来说明我们“具有一种理想”的意义的。如果我们能够作出关于理想的任何一般的陈述,这是因为我们能够把那种与想到一种理想相适应的心理态度抽象出来,并把它和其他经验抽象化的态度联系起来。具有一个理想,形成和享有一个理想,必然是一件事实,否则理想就是绝对不存在和无意义的了。讨论具有一个理想有什么意义,这便是进行心理学分析。如果我们能够用它与其他类似的态度相连续的情况来陈述我们具有一个理想的这种情况,那么我们便得到了一个心理学上的一般陈述(或“法则”),而我们便能够用这种一般陈述来作为我们思考具体的道德经验时进行分析的工具,正如堕体的“法则”在控制我们对打桩机、炮弹弹道等等的判断中是有用处的一样。关于任何性格现象我们是否有可能有概括化的命题,这依赖于我们是否有可能进行心理学的分析,以揭示一定的倾向、习惯或性向彼此有规则的联合。所以,如果有人继续不断地重复说:心理学作为一种自然科学只是研究事实的,而伦理学则是涉及价值、规范、理想,是涉及应当做什么而不管它们是否存在的,我们只能把这个论点暂置不理,否则就是证明关于这类事情人们不可能作出任何一般的陈述,无论是实际的和科学的一般陈述也好,或者是形而上学的一般陈述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