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再论评价是判断〔1〕
我感谢赖斯先生再一次给我机会澄清在我的见解中一些我在过去未曾十分澄清的论点。在本文中,我将仅限于赖斯先生所提出的两个重要的主题。一个主题是说有些事物内在地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它们只能“内省地”或通过遇见它们的某一个人或自我被观察到的;这样的事物是“隐蔽的和特异的”,因而是私有的和在心理学上是“主观的”。第二个命题是说,不管它们的内在主观本性,它们可以用来作为价值判断中的证据,和具有公开的和“客观的”本性的事实一样,因此,它们虽然在存在上是主观的,但在逻辑上是“客观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