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科学的范畴

第五节 伦理科学的范畴

伦理判断是一种判断,它表现着在被判断的情境和判断动作中的性格和性向之间的一种绝对交互决定的情况。任何特殊的道德判断都必然在它本身以内反映一切一般的道德判断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不管任何特殊的伦理经验的材料是多么突出或多么独特,至少是一种伦理经验;而且,既然它是一种伦理经验,那么对它的考虑和解释就必然要服从于那些包括在判断动作以内的条件。一个判断如上所述表现着一种交互决定的情况,但它有它自己特有的结构和组织。它所要进行的工作使它具有一定的、有限制性的或规定性的因素和特性。它们便构成了一切伦理科学的“最后名词”或“范畴”。而且,既然这些名词是反映在判断进程中的每一道德经验之中的,它们就不始终是形式的或不发生什么后果的,而成为分析任何从属于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境时所运用的工具了。

独特地理智的判断,即用另一类似的对象去解释某一对象的那种判断,必然也有它自己内在的结构,为一切物理科学提供了最后的范畴。空间、时间、质量、能等等单位,为我们规定了这种类型的判断进行它们的工作的限制条件。现在,另一种类型的判断是用性格来决定一个情境的,是和构成一个可以无区别地称为主动情境或有意识的主动者有关的。这一类型的判断也有一种逻辑的权利,为了它工作上的必要,有它自己作为工具使用的观点和方法。在伦理学的讨论中充满了这一类的名词:自然的与精神的、感觉的与理想的,标准与正义,义务与职责,自由与责任就是一些实例。然而,在人们讨论和运用这些名词时却会感到有一个根本的困难。人们一般地把这些名词当做现成的东西,是独自孤立的东西。于是在理论上首先就要讨论这些范畴是有效的或者无效的,然后讨论它们的特殊意义是什么。这种讨论是任意专断的,显然因为他们并不是把范畴当做具有限制性的名词;不是把它们当做逻辑操作中的一个组织因素,而这种逻辑操作有它自己的任务,也必然有达到成功的成就所需要的手段或工具。结果,对伦理学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是:当我们在讨论所运用的这些根本名词、这些理智的观点和工具时,我们要看它们在这一特殊类型的判断中所占有的地位和所发生的作用,而这一特殊类型的判断,就是那种在一个主动的情境和一种心理的性向之间引起客观上交互决定作用的判断。

当这些范畴遭受到当前讨论中它们所遇到的命运时,当人们以一种孤立的因而偶然的方式对待它们时,我们就无法对形成关于这类范畴的判断进行控制。结果,一些需要利用这些范畴的其他判断便在不断增长的程度上不受任何控制。人们为了使得比较特别的判断可以经济地和有效地进行工作而必然要使用一些工具;但是至于这些工具本身有怎样的结构和如何操作的方式,他们也仅仅是模模糊糊地知道一点。自然,在使用中他们也只是粗糙、草率地作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因为在讨论中他们把范畴当做是具有某种现成的、独立意义的东西,认为它们中每一个都有它独自的意义,所以对于它们中任何一个范畴所具有的意义他们就无法加以考核,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去判断一个范畴的有效性。只有把这些范畴和这些范畴所产生和发生作用的情境联系起来,才能为估计这些范畴的价值及其重要性提供根据。否则,对于一些基本的伦理名词的定义便只能根据意见来进行论辩。一种意见能涉及某些比较明显的情境,因而也总是多少带有一点真理性。但是它没有掌握着整个的情境,因而它没有掌握着它所特有的这些名词。例如,如果我们还没有办法根据事例的逻辑必然性,来决定任何东西为了要成为一个标准时所必然具有的性质和意义,那么我们对于什么构成伦理标准的问题——是增进幸福还是接近存在的完善性,这必然是相当徒劳无益的。我们对于标准还缺乏一个用伦理判断和情境的本质条件来说明的定义。的确,对标准的这样一个定义不会给我们一个关于道德价值的构造的随便的见解(例如我们可以把它用来形成道德知觉),但是它将为我们提供任何可能成为道德标准的东西所必能满足的条件;因而它将被用来作为一种工具,对那些据称是占有标准地位的东西进行批判(无论它们出现于一般理论之中或在具体行为之中,都是如此)。同样,理论家们曾经企图说明人类的理想是什么,什么是“最高尚”,人的职责是什么,他的责任是什么;企图证明他有自由或没有自由,但没有任何有规则的方式来界说“理想”、“善”、“职责”等名词的内容。如果这些名词具有任何它们自己所固有的、可以证实的意义,它就具有那种把判断中的心理态度和被判断的题材互相等同起来的判断所具有的一些有限制性的特征。如果对这一类型的判断的结构加以分析,人们就可以发现一切宣称具有根本伦理范畴资格者的特性。任何意义的因素表现为这种判断的一个组成部分时,我们就能说它具有道德经验本身所具有的有效性;凡不在这样一种分析以内所表现出来的名词,就不能说是具有有效性的。在这些名词中的任何一个名词所具有的独特意义,依赖于它在这类判断的发展和结尾中所发挥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