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的善”的模糊性

第五章 “内在的善”的模糊性〔1〕

我想提出讨论的一点是,“内在的”(intrinsic)一词当它用来说明“善”以及其他哲学讨论的题目的时候所具有的一定的模糊性。有时它是用来指本质的东西而言,即指亚里士多德的所谓“形式因”的意思。于是它是和“存在的”东西反对的,因为“存在的”是指有空间性和时间性但没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东西。在我们开始讨论的时候我准备论及文字上的用法,但这样做的意图并不是说这种用法具有任何立法的权能。我心里想到的是关于“内在的”和“固有的”(inherent)两词的特殊用法。如果我们查一查《牛津字典》,我们就会发现这两个词有时是当作同义词用的,用“内在的”一词去表示属于一个事物的本性或本质的东西。例如“内在的”一词的第三个定义是:“属于一个事物本身的或它的本性具有的;固有的、本质的;本来的;‘属于它自己的’。”这个定义明显地接受了一种“逻辑—形而上学的”主张,认为有些性质是必然地、永久地和普遍地属于某些实体的,而它们不同于另一些仅是偶然地和机遇地“具有的”性质。“固有的”一词在同一字典中所发现的定义使得这个意义明确了:“作为一种永久的属性或性质而存在于某一事物之中的;……属于我们所论及的东西的内在的本性的。”

到此为止并没有模糊性的问题。但是在适才所引用的关于“内在的”一词的定义中引用了洛克著作中下面的一段话来作为举例说明:“当做钱用的银子的内在的价值是公共同意所给予它的那种估计。”这种估计显然是变动的和偶然的事情,随着时间和空间而变化着的。价值是由于它自己内在的和永久的本性或本质而属于银子的,而这种估计和这种价值是丝毫没有关系的。用亚里士多德的语言来讲,它是指一种“偶然的”性质而言,这种性质是随着空间和时间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着的。

萨维里先生的文章从穆尔(G.E.Moore)处引用了两个关于内在的善的定义或叙述。〔2〕一个定义是说:称为内在的善即肯定“即使它是单独存在的话”它的存在会是一件好事。这看来还没有超过存在的或非存在的意义。萨维里先生曾声明说这个定义显然没有害处,而这个事实也证明了萨维里的这个声明是有理由的。但是穆尔又说:一种善能否说是内在的,这“完全依赖于有关的这一事物的内在的性质”。

假定我们不用“善”这一性质,而用“白”这一性质来代替。如果我说“白”这一性质是属于我在这上面写字的这一张纸头所有的,而且既然只要世界上还有这张纸头存在时,它就会仍然属于这张纸头的,那么实际上我只是说这个性质事实上是属于这张纸头的,而没有管它是怎样属于这张纸头的。“内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来只是单纯地断言一件在时空存在中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讲来,我应该说,一切性质都是“内在于”它们在事物所发生的时间和空间上所形容的这些事物的。当然要有一个条件,即有关的事物真正“具有”这些性质。然而,如果我想说:“白”这一性质是属于这张纸头的,因为它是这张纸头所具有的“内在的性质”,我就是在十分不同的一种意义中来应用“内在的”一词了。

现在如果我们说“善”的可应用性是依赖于有关事物的“内在的性质”的,在这个模糊字眼所具有的两个意义中我们是指哪一个意义,这是没有怀疑的。但是不幸事情并不这样明白,因为这个字眼的模糊性使得这个争端也发生了游移的情况。我们的问题已经不是说某一事情或存在实际上具有“善”的性质,而不管这一事情或存在是怎样会具有这一性质的,反之,我们已经把这个问题转变成为关于内在的本性或本质在逻辑和形而上学上的争论了。因此,我就使得关于“善”的内在性质的整个问题依赖于另外一个问题了,后者这个问题是直接和永恒不变的本性或本质的理论联系着的。

我并不建议来讨论后者这个理论是否有效的问题。每一个在这个题目上从事论著的人都明白地具有权利在伦理学问题的讨论中利用那种主张来为“善”下定义。但是我认为在任何这样的情况之下作者应该向读者说明清楚:这种道德上的定义是以一个比较广泛的逻辑形而上学的主张为基础的,而这个定义的有效性依赖于这个比较广泛主张的有效性——而这种主张照例要求进行独立的论证,以便去证明所提出的这个对“善”的道德主张的有效性。

我想,人们无需进入这个比较广泛的争端中去。他们可以假定有些关于道德问题的作者主张如果把“善”作一种非道德意义的用法,它就等于一种满足或享受,而这种满足或享受实际上是当做某一事情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一种性质而存在的。这种“善”是内在的,只是因为有关的这个事物在那个时间和空间具有或享有那种性质。这些关于道德问题的作者们便通过这样的主张来区别我所谓内在性质的存在意义和本质意义。在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主张,道德上的“善”之所以是道德的,显然是因为这种所谓“善”具有一种永久不变的本性或本质。

我并不怀疑这是一个可以支持的主张。但是如果一个人要采纳这种主张,它的确就需要论证上的支持。因为还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主张。为了指明有明白进行陈述和加以保卫之必要,我谈一谈另一条可以选择的道路。我们可以主张说:只有当享受变成了问题而激起了反省的探究时,才产生了这种把“善”当做是一种满足或享受的道德争端。在这种情况之下,有关的区别不是在某一些东西的“善”是“外在的”或偶然的和另一些东西的“善”则具有永久和普遍性质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而是在直接享有的“善”和对许多存在的情况加以反省思考而后决定的“善”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此,我不是在辩论说情况就是如此。我是在指出另一个可能选择的定义以说明对某一种“内在的善”的见解有加以明确陈述和论证之必要,而使人明确它不是最后以“内在的”一词的模糊性为根据的(而这种模糊性又和一种未经陈述的形而上学的主张联系在一起的)。

(1942年)

〔1〕萨维里(Barnett Savery)最近在《哲学杂志》第39卷(1942),第234—244页发表了“内在的善”一文。如果没有这篇文章的刺激,本文是不会写的。事实上,我应该把这篇文章当做是他的文章中的某些论点的继续发展,但是在本文中,有些结论并不包括在他叙述的内容之内。我不愿意使他因此而为我负责任。

〔2〕《哲学杂志》第39卷(1942),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