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分析是控制伦理判断的一个条件

第七节 社会学的分析是控制伦理判断的一个条件

我们再一次回复到我们的这个根本思想上来:在道德判断中能判断的动作和所判断的内容之间是交互决定的。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如果我们要适当地控制决定内容的动作,我们就要有可能把性格当做一个科学分析的对象——把它说成是许多有关条件的一个系统,或是说它本身就是一个完备的东西——一个共相。现在我们还要承认另一方面的一种情况,即只有当我们有一种方法来分析内容本身——把它从它对行动的影响中抽象出来时,我们才能够控制关于动作的判断,因而才能够控制关于表现在动作中的性格的判断。

我们需要以动作限定内容和内容限定动作的观点来研究伦理的问题。因而一方面,在一个特殊的道德紧要关头前,我们需要有一种陈述,这种陈述是用关于决定动作判断的态度与性向机制的普遍名词来说明的。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对于产生这样判断的情境进行一种类似的、先在的分析和分类。在任何一定的事例中,我们要把科学装置的哪一部分突出出来,这要看那个事例中影响错误的可能根源的环境条件怎样。如果情境或动作的光景(我们指激起或刺激道德判断动作的条件)是十分熟悉的,我们就可以假定说:在判断中错误的根源是在经验背后的性向之中——我们就可以假定说:如果我们能够在判断者方面保证有正当的动机,则判断本身将会是正确的。在另一些事例中情况便颠倒了过来。我们能够稳妥地假定判断者方面具有正当的态度,或者把这视为理所当然之事;有问题的因素必然是与对情境的解释有关。在这种事例中,作出正当判断所需要的就是“对这一事例的事实”具有令人满意的知识。有了这一点,现有的动机就会担心其余的事情。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这个事情的后一方面。

一个行动者能够对自己作为一个行动者来下判断,因而能以控制他的动作(即把他自己当做一个有一定的事情要做的人)的惟一方法——就是去发现为了使他决定采取一定的行动而使他有进行判断之必要的这个情境。关于行动的光景的性质,我们已经作出判断,这个行动者一定要做些什么,也就立即有了结论,而这又转过来决定他是哪一类的行动者。单纯理智的判断是这样的一种判断,在这种判断中,内容或对象是用某些其他价值相同的对象或内容所固定下来的,因而它是抑制判断者的性向特征参与判断的程序中的一个必要的部分。但是伦理的(不仅是理智的)判断便不进行这样的抽象。伦理判断明白地、积极地把判断者参与在所判断的内容之中和所判断的对象对判断者发生决定性的作用这两种情况都包括在内了。换言之,道德判断中所判断的对象或所构成的情境不是一个冷冰冰的、遥远的和漠不相关的外在对象,而是最独特地、紧密地、完善地为这个行动者自己所具有的对象;它就是作为对象的行动者。

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么为了形成关于行动的光景或条件的判断以便于对这个行动者作出最适当的可能解释,我们需要做些什么呢?我回答说:正如心理学分析把一个动作决定成为一组的态度一样,一种社会科学也同样会把一个内容分析成为是许多因素的结合。我们认为:唤起独特的道德判断的这种情境就是一种社会情境,因此,只有通过社会学分析的方法才能适当地对它进行描述(即使我承认对行动的光景有必要进行某种科学解释)。我觉察到:如果说这样的科学必然是具有社会学性质的,其中还遗漏了一些什么似的。如果我们把关于道德判断的范畴的讨论提高到这样一点上,使它能够明白地显示出这些范畴的社会价值,我们就能弥补这个在逻辑上的漏洞。这样的分析离开了我们当前的目的。在这里,我只需要回复到在伦理判断中判断者和所判断的内容之间交互决定的这个命题上来,而且指出:这个观点必然要得出这样一个逻辑的结论:既然判断者是个人的,所判断的内容最后也必然是个人的——因而道德判断实际上表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谓“社会的”的意思。

但是无论如何,通过某种方式对情境进行一种客观的陈述,即用条件之间的联系来进行陈述是必要的。某些描述性的科学是必要的,而在许多情况之下,没有一个人会否认社会生活的因素也包括在所描述的事实之内了。但是即使我们承认这种情境是社会的,这种对特征的描述也并不是描述的全部。任何行动的光景,如果它是社会的,也是宇宙的或物理的,它也是生物学的。所以在对伦理科学的影响上,我们绝对不可能排除物理科学和生物科学的作用。如果伦理科学作为它的必要条件之一,要求具有一种能力用它本身的名词去描述这种需要进行道德判断的情境,那么任何有助于和保证这种描述的适当性和真实性的命题(无论它是在动力学方面的、在化学方面的、在地理学方面的、在生理学方面的,或在历史学方面的),都因为那个事实而变成了伦理科学中的一种重要的辅助品了。

换言之,道德科学的准则是科学判断的连续。这个命题既为哲学的唯物主义学派所否认,也为哲学的超验主义学派所否认。超验主义学派在道德价值领域和宇宙价值领域之间划分了十分固定的界线,因而说,后者的命题绝不可能变成前者的辅助品或工具。事实上,物理和生物科学的进展已经深刻地影响着道德问题,因而影响着道德判断,乃至影响着道德价值。这一事实可以用来作为一个论据来反对超验主义的伦理学——因为按照后者的看法,这些明显的事实都是不可能的。唯物主义也同样否认判断连续性的原则。它把方法的连续性,即有可能利用一个关于某一对象的一般陈述作为决定另一些对象的工具,和与题材的直接等同混为一谈了。它不承认伦理形式的经验与其他形式的经验的连续性,它反而把伦理形式的经验划归到另一形式(即物理的形式)的判断对象中去,从而抹煞了伦理的经验;不仅从逻辑的方法方面抹煞了它,而且从它本身的宇宙结构方面抹煞了它。如果我们一度承认了:一切科学的判断,无论是物理的还是伦理的,最后都是要用客观的(即一般的)名词来陈述经验以指导进一步的经验,那么一方面我们将会毫不犹豫地去利用那些在形成其他判断的过程中有用处的任何种类的判断,而不管它的题目或所论及的是什么;而在另一方面,我们将会想不到去抹煞任何类型经验所具有的独特的特征。既然人生是连续的,那么我们有可能利用任何一种式样的经验去帮助任何另一种式样的经验的形成,这便成为一切科学(非伦理的和伦理的科学都一样)的最后准则了。而这种利用、应用和用作工具的可能性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在构成伦理理论时运用“唯物主义的”科学,而且在这样的应用中也不至于败坏和分解伦理的价值。

总之,如果我说在本文中所提出的这些想法并不是学究式地假定在任何道德经验的具体事例中都必须利用科学或逻辑上的控制,这样也许可以避免人们的误解。在我们与物理自然具体接触的大部分,无限地大部分时间里,我们并没有有意识地涉及物理科学的方法,或者乃至它的结果。然而,却没有任何人怀疑物理科学的根本重要性。这种重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当我们遇到特别困难的问题(无论是解释性质的或是发明建设性质的)的时候,物理科学便使我们拥有了有意识的分析与综合的工具。它能使我们节省时间和精力,而且以最大成功的可能性来帮助我们解决我们当前的问题。这样的利用是有意识的和审慎周详的。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之下(即如果不求助于科学的资源,它就会始终无法得到解决),我们就会对于科学技术和现成的结果加以批判地应用。

第二,物理科学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任何无意识的对它的应用都包括在内。以前的科学方法和科学研究对我们自己的心理习惯以及它所涉及的材料都曾有过影响。在我们无意识地进行领会、解释、思考之中,就充满了以前有意识的、批判的科学所得到的结果。因此,当我们在理智上与特殊情境打交道的时候,我们就得到了一些我们已经忘记的,乃至从我们个人从未做过的科学活动中所得到的好处。科学已经体现在我们直接对待四周世界的态度中了,而且它也体现在这个世界本身之中。每当我们通过拍电报、过桥梁、点煤气、在火车上住宿、检查温度计的办法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时候,我们是在利用凝结和压缩起来的科学来控制一个判断的形成的。科学,在它的许多因素方面,就已经“预先构成”了我们所要判断的那种情境;这种在客观上划清界限而在结构上加强力量的情况(它在每一点上都符合于习惯的形态),在它行为的具体细节中对理智提出了最大的帮助。

我们有十足的理由认为,在一个关于行为的科学方面这种比拟也是适用的。有些事例一开始就需要在判断中具有明显的、批判性的指导。只有涉及这样的事例时,才能建立一个关于行为的科学。我们发现我们自己要求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有所动作,我们就需要知道这个社会情境是什么,以便使我们知道怎样去做才是正当的。我们需要知道,某些心理性向对我们对生活以及对我们行为的看法有什么影响。由于我们认清了这个社会情境,由于我们使我们自己的动机以及这些动机的后果客观化了,我们便构成了一般命题:即把经验当做是条件的联系,即以对象的形式所进行的陈述。这类陈述被利用和被应用来研究进一步的问题。对它们的利用逐渐地变成了习惯。这个“理论”变成我们自己全部结构中的一部分了。社会情境具有了一定的形式或组织。它是预先被划分成为某一类的,而这一类又划分成为某一种和某一属。遗留的问题只是怎样去鉴别特殊的变种。当我们自己的性向中一定错误的根源影响到我们的行为判断时,我们对这些错误根源的考虑便又形成了一种习惯,并因而把它们置于足够的控制之下,以致减少了有意识地涉及理智公式的需要。正如物理科学既已把这个物理世界组织起来了,又已把对待这个世界的实际习惯也组织起来了;同样,伦理科学要把社会变成一种组织,并相应地形成一种心理习惯的组织。由于这样的组织,个人就把他自己和这个社会关联起来了。这样便使我们把道德行为的场地和工具都整理清楚了。于是像物理事例一样,我们只有在十分错综复杂的问题上和在高度新奇的行为上,才有意识地去诉之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