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当前的文献中似乎有另一个基本的争论之点,涉及价值(valuing)和评价(valuation)之间有否联系的问题。价值(不管我们是怎样理解它们和解释它们的)是否在具有任何评价的条件以外和在这以前产生的?如果价值是这样产生的,那么后来的评价对于原来就已经事先存在的价值有什么关系呢?一个评价的过程是怎样夹杂其间的?它为什么要接着发生作用——换言之,如果它有任何作用的话,它的作用是什么?
我们相信,如果我们检查一下当前的讨论情况我们就将发现:有些人主张只有当估价的因素,即衡量和比较的因素参与其间时,才能产生价值的特性;而另一些人则主张离开任何这一种估价的活动,就可以有价值的存在而且已经有了价值的存在。因而就价值的存在而论,评价完全是事后追溯既往之事。上段所作的陈述就是以这种信仰为根据的。
我想,的确“珍视”和“价值”两词是交换使用的。从使用上看来,这个事实似乎表面上指出价值和评价是完全分开的。但是评价和价值时常被当做同义语而加以使用这一事实也足以使我们在接受上一结论时发生踌躇。例如,在税务部门的估价官据说是替财产估价的而且几乎在一切买卖财产的交易中都有专门的估价员。他们决定价值,正像他们对它下判断一样。这里的根本争端是:“价值”是一个名词,表示一种独自存在的实体;还是一个形容词,表示一种在特定的条件之下附属于某一事物的特性或性质,而这一事物是在它被评价之先独立存在的。如果采取第一个见解,那么说,一颗金刚钻或一位可爱的女人或有了官职,具有价值或者说它是一种价值,这就肯定说在两个分隔而各不相同的实体之间树立了某种联系。如果我们主张第二个见解,那就是说,一个事物借助于一些可以识别和可以描述的事情,已经获得了一种原来不属于它所有的性质或特性。例如,一个东西原先是硬的,在加热的时候就变软了。同样根据这个见解,某些东西原先是漠不关心,一视同仁的,当它得到了主动的爱护,设法保护它或设法使它继续生存下去的时候,便具有了价值的性质。根据这个见解的看法,价值性质已经消失了过去所赋予它的那种貌似神秘的特性,而成为像其他自然事情一样可以用来源条件和后果来加以识别和描述的东西了。〔5〕
当我们在上面指出估价(评价)和价值是可以时常替换使用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在珍视这个直接的行为活动和对财产和其他商品进行评价的活动之间是没有差别的。它们显然是有差别的。我们注意这种共同使用的事实的原因有两点。它明确地提出了评价和价值之间彼此关系的问题。评价已经改变了原先被珍视的(被想望、被喜爱、被享受的)事物呢?或者说一个评价命题只是表达有一事物事实上在被珍视着(被喜爱、被享受、被钦佩着)这一事实而已?是否有这样的情况:对一些原先被高度钦佩的(被想望的、喜爱的)东西,我们有时会怀疑我们是否应该这样来看待它们和对待它们?如果有后一种情况的话,那么在我们看来,在决定有关人物的价值地位时反省探究(审慎思考)是参与在内的。
我们之所以要提请大家注意在价值与评价之间时常替换使用的这种情况的另一个原因是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直接的价值和间接评价之间,这种不可否认的差别是两者的分隔问题还是两者强调不同的问题。如果在直接的价值之中有对事物特性的认识因素,作为赞赏、钦佩、想望、喜爱等等的根据,那么在这种直接价值和明显的评价之间的差别便是一种在强调上不同和在程度上不同的差别,而不是在固定的种类上的差别。于是估价便是代表在赞赏中就已经出现的东西的一种多少带有系统化的发展。如果价值是完全非理性的,如果没有任何客观的东西作为根据,那么就只有完全的分隔。在这种情况之下,问题就在于(ⅰ)决定评价是否单纯地对一个已经完全在这儿的东西的一种“现实主义的”领会;或者(ⅱ)只是对一件既成事实单纯在文字上的表达而已,而不是在任何意义之下的命题;或者(ⅲ)如果它确是参与在形成后来价值之中,它又是怎么设法做到这一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