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我应该乐意相信,关于“后果”的性质和功能,以上所述已十分明确、清晰,因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已无需再多说了。但是,如果我不特别对于“后果”的问题有所说明,罗素先生在他的批评中说我似乎在逃避质问。他说他曾经几次问我,根据我的理论,探究的目标是什么,而对这个问题迄今未见到回答。〔13〕有人认为我在用某种别的东西来代替“真理”,因而,如他对我的主张所作的解释,真理既然不是目标,我就势必另外提出某种其他的目标。如果有人推论说上述那个问题和这种信仰是有联系的,这种推论似乎还有一些理由。如果有人查一下我的《逻辑:探究的理论》一书的索引,他就会发现如下的一个项目:“可断言性,证实的,作为探究的终结。”这里指出书中大约有14段话论及这一点。除非“终结”和“目标”之间有什么差别,而这种差别又没有为我所看到,下面的一段话就似乎给予了罗素所未曾见到的答复:
而且,推理,甚至当它和检验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从逻辑上看来也不是最后的和完全的。在本书中所发展的整个理论的核心是:一个不确定的情境得到解决,这就是终结,而“终结”的意思是指所期待的终结,是指完结。〔14〕
如果我们不是把它孤立起来而是把它同上下文联系起来看,这段话的含义是说:探究是在一个不确定的情境中开始的,而且它不仅是在它之中开始的,而且是受着它的特别的性质所控制的。〔15〕探究是解决(决定或使得不确定的变为确定的)情境的一组操作活动;它要去发现和陈述手头问题的这些条件。因为它们就是所要去“满足”的条件;它们就是“成功”的决定因素。既然这些条件是存在的,它们只能为观察的活动所决定,而观察是具有活动性的,这一点在科学地决定材料的情况具有实验性的这一点上清晰地表现出来了。(当探究尚在一个非科学的水平时,它是这种事实中表现出来的:即我在望和看;聆和听;用一般的名词来说,在任何知觉经验中既包括有感觉的因素,也包括有运动肌肉的因素。)因而在具有活动性的观察中并为它所发现的条件构成了进一步进行探究问题的条件;根据这种见解,材料总是属于某一特别问题的,而且这些材料不是交与探究的一些现成的东西,而是在探究之中并为它所决定的(关于材料的命题并不是知识的事例,而是达到知识的一种手段,这一点已在上面陈述过了,这显然是这个见解的一个统一的部分,因而在这一方面就无需乎再多说些什么了)。由于重复的观察活动,问题不断地具有了明确的形式,这时候可能的解决本身也暗示出来了。这些可能的解决很明白地(用这个理论的名词来说)是在观察中所决定的材料所具有的可能的意义。推理的过程是这些可能的解决的精密化。当它们为被观察的材料所核对时,它们便构成了推理命题的题材。推理命题是达到作为证实断言的知识的手段,而它们本身并不是知识的事例。这些推理命题也是具有活动性的,因为它们规定着新的实验观察,而这些实验观察的题材既为检验旧假设提供了标准,又为新假设提供了出发点,或者至少为改正过去已经获得的结果提供了出发点。这样继续下去,一直到规定了一个确定的情境为止。
罗素先生曾说我有这样一个见解,认为:“如果一个信仰作为一个工具在某种活动中是有用的,即如果它是满足欲望的一种原因,这个信念便被证实了。”而且认为:“成功的探究的惟一本质的结果就是成功的行动。”〔16〕如果我们能就它本身的言辞来对待前一段中我所作的这个简短的陈述,而不首先用某些为它在逻辑上所不允许的理论来解释它的意义,我想就没有必要对于罗素先生硬说是我的见解再作什么评论了。
下面有一段话,如果我对它解释得正确的话,就显出了罗素先生对我的见解的误解的性质,而且在含义中暗示出我们两人见解之间真正分歧的性质。为了互相了解起见,我现在将对这一段话作一些评述。罗素先生说:
如果发生了如“信仰”这一类的事情,而这一点又似乎是不可否认的,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它们能够分为“真的”和“假的”两类吗?或者问:如果不能,我们能够对它们加以分析,把它们的组成部分分成这样两类吗?如果对这两个问题都有肯定的答复,那么“真”和“假”之间的区别是否就在信仰结果的成功或失败中,去发现呢?还是在某些其他与这种信仰有关的事情的关系中去发现呢?〔17〕
根据以上我所引用过的其他的几段话,我有证据说:这个“在‘真’和‘假’之间的区别是要在信仰结果的成功或失败中去发现的见解乃是强加于我的一种主张”。在我已经说过了以上的一些话以外,我希望再指出以下几点就够了:根据我的见解,真伪的问题不是信仰的结果问题,因为企图陈述探究的哪些条件和操作活动证实一个“信仰”(或证明它的断言是真的),这是决定我的整个理论的东西;命题,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信仰的事例,它们是获得一个证实信仰的手段;它们作为一个手段的价值是受它们在“满足”为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严格提出的各种条件中的适切性和有效性来决定的。然而在目前讨论的这个阶段,我引用这一段话的用意更多的是想指出我们之间的分歧,而不只是想表明罗素先生对我的见解的误解的性质。〔18〕我最坚决地相信:“真”和“伪”之间的区别是要在命题(作为探究的手段)与“有关的实际发生的事情”的关系中去发现的。据我按照罗素先生的解释来看这个问题,在我们之间的分歧是关系到“什么实际发生的事情是有关的实际发生的事情”这个问题。而且我希望这一次就没有必要再重复了。根据我的理论,这种有关的实际发生的事情是那些具有存在性的后果,这些存在的后果借助于在存在上所进行的操作活动,满足了(符合了,实现了)为构成问题的那些实际发生的事情所提出的各种条件。这些考虑导致我最后所要讨论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