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经费制度
斯密认为大学的经费来源有三种:一是国家,二是大学,三是学生。下面主要探讨这三种经费来源对大学行为的影响。
本节的论点是,不仅仅是谁付账谁点唱,而且付账的方式也是怎么唱的决定因素。同理,支付经费的手段对高等院校及其内部行为者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很明显,这里有一个鉴别原因和结果的问题。当然任何一所大学获得经费的方式,都是在大学历史发展的关键阶段,人们对高等教育的社会职能所持有的政治态度的结果。不过,一种经费体制建立起来以后,它就会形成各方面的既得利益,除非有一种更受有关方面绝大多数人欢迎的体制,否则它是很难被取代的。我们完全可以预见,为一所高等院校或为相互作用的高等院校体系支付经费的方式,就是这所院校或这一体系形成主要特色的那一时期的反映。当支付经费的某一做法不适于或不足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环境时,就需要变革。支付经费的方式随着这一过程而发展起来。但是,经费支付方式的这些变革一般都是追求最大利润的结果,在困难时期,则是当时控制经费支付方式的利益集团所采取的临时应付策略的结果。
高等教育的资源分配决策主要有四种:一是把全部资源交给作为整体的高等教育部门;二是在各院校中间分配这些资源;三是在每所院校内的各项具体活动中间进一步分配;四是再进一步分配给教师个人。这四种分配决策正与比彻(Becher)和柯根(Kogan)所提出的四级权力相一致:中央、院校、院校的基层单位和教师个人。本节论述的重点是资源分配给院校的方式对其组织行为的影响。
每一级的资源分配决策大致以三种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一种,依上级、同级或下级中各级利益集团所占有的优先权而定。经费在一所院校所能支配的全部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三级势力中谁控制经费分配权而把大学行为分成三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经济决策由校外机构如中央政府作出,资源根据明确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院校。权力掌握在政治当局和行政官员手中,他们把政治重点转移为分配经费的实施规则。政治和官僚的调节方式占统治地位。
第二种模式是,院校有条件获得独立的经费来源。传统的方式是院校自己拥有土地、财产或捐赠。对经费使用的控制是院校内部的事情,这种控制有利于本质上是专业性质或学院性质的自我调节。
第三种模式是,大学通过出卖服务——主要是教学,也包括研究和提供咨询来获得收入。因此,经费权掌握在无数的消费者个人手中。这种模式相当于克拉克(Burton Clark)所说的市场调节模式。
把经费的来源同经费的分配方法区别开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当政府可以选用这三种提供经费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或全部方式的时候,更是如此。下表的数字可以粗略地说明作为一个整体的英国大学的主要经费渠道的相对比例,并可以表明每种提供经费的方法可以产生哪种方式的院校行为(见下表)。
为大学提供经费的方法同大学的组织行为的关系
没有任何一种高等教育经费分配制度是绝对纯粹的官僚模式、学院模式或市场模式。很有可能某些级别模式的决策是官僚模式,而另一些级别的决策则依靠其他模式。例如,中央政府可以根据某些固定的分配规定把资源分配给院校,而院校可以让系通过竞争获取这些资源。系也可以出卖他们的服务,但是只能根据院校或政府制定的规定。再有,政府可以提供经费,但它是通过给学生提供补助的渠道进行的,这样,院校和它们的系就处在了市场竞争中,竞相为有补助的学生提供服务。尽管如此,作为一种分析手段,高等教育经费分配的三种独特模式的概念,可以使我们更深刻地洞察大学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可以把它们看做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下面对这三种经费分配模式加以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