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控制模式

学院控制模式

大学的学院制思想来源于16世纪的英格兰。当时的君主及其支持者剥夺了教会的财产,并把它们捐赠给了英格兰的大学。牛津和剑桥大学的许多学院从此逐渐成为富有的法人,它们的研究员可以按自己的条件实行导师制并为学生提供其他服务。学院控制模式(简称学院模式)的基本财政特点是院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足以负担全部经费开支中的大部分。因此,它们享有财政自由,既不依靠学生学费,也不受政府官僚机构的干涉。关于英国学术自由的当代神话,以及大学教师取得终身任职以保护学术自由的必要性,最终都来源于16世纪中叶以来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院法人所享有的财政独立性。学院的成员不是官僚的学术界雇员,他们自己制定决策管理财产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在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院中,主管学院投资的财会人员常常是学院中最有地位的成员之一。

由这种财政独立所支持的学术自由的效果绝非都是有益的。18世纪40年代时,斯密正在牛津大学,他对他所看到的现象感到震惊。他说:

“如果领导他(指学院研究员)的权力掌握在法人团体即他所在的学院或大学手里,而其他成员大部分像他一样是或应该是教师,他们就很可能结成帮派,互相包庇,而且每个人都同意,只要他本人可以玩忽职守,那他的同事也可以敷衍塞责……在牛津大学,多年来大部分教授连装模作样的教学也放弃了。学院和大学的纪律总的来说是应付差事,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先生的利益,或者更确切地说为了先生的悠闲自在。在所有情况下,它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先生的权力。无论他是玩忽职守还是忠于职守,他都要求学生在他面前表现得好像他是最勤奋和最尽力完成任务的人。”

当然,斯密的苛责带有嫉妒之嫌。在爱丁堡和格拉斯哥大学,斯密像其他苏格兰教授一样必须靠收取学生学费来维持生活

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期很短,不到半年,其部分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大学的组织是为先生的悠闲自在服务,而不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最好的学习条件。我们甚至可以推断,比较受尊重的导师制——按照这种制度,学生每周一次到导师那里读一篇文章——是为了减轻先生的备课负担而发展起来的。

尽管斯密和关心这一问题的人导致建立了许多皇家调查委员会对牛津和剑桥大学进行调查,然而大学财政的学院模式仍然很有生命力。美国的一些大型私立大学都在一定程度上仿照了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做法。前大英帝国的大部分国家的大学的财政工作,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传统的英国大学的影响。

在英国,虽然中央政府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为大学提供经费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大学的财政自治仍然被认为是第一位的。于1919年成立的半自治性质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GC)采用的做法是,通过每五年一次的总项拨款办法把经费付给大学。实际上,这笔拨款是补充缺额拨款的,用于补充那些被认为主要收入来源于其他方面的院校的亏损。自1919年开始至70年代中期,这种财政制度发展为这样一种做法:中央政府提供大学经费支出的80%,与此同时,保留院校的财政原则,即大学对自己的经费使用拥有法律上的完全自治权。这个新计划曾受到广泛赞扬,受到的批评很少。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印度、以色列、新西兰、尼日利亚都直接照搬了这种做法,还有其他许多国家也部分采用了这种做法。直到70年代中期,每五年一次的拨款制度才在通货膨胀和学生需求停滞的压力下崩溃了。

70年代中期,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支付经费的主要特点如下:

(1)委员会本身几乎全部由学者组成。

(2)每隔五年,政府都要就下一个五年期间可以提供给大学的实际资源数额向委员会作出明确许诺。

(3)尽管在60年代政府发布的关于大学的未来发展的总的指导方针不断增加,然而拨款在相当广泛的限度内仍是无条件的。

(4)大学拨款委员会根据各大学提交的关于以后五年的计划的报告,以五年总项拨款的方式把经费分配给各大学。

(5)随着拨款的数额越来越大,拨款委员会也向各大学提出越来越多的学术建议。除此之外,提供给各大学的拨款可以说是无条件的。所提出的建议有的被大学采纳,有的则不被采纳。由于几乎没有人对大学所建议的支出和其实际支出之间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督,因此很难准确地说出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实际上,即使授权给审计员和审计长审计大学的账目,他们所关心的也只是是否违反法律的问题,而不会去比较大学宣布的支出和实际支出之间的异同。

(6)在对大学进行经费分配的时候,大学拨款委员会只是用相当概括的语言对每所大学经费支出的设想加以说明,拨款等级就是以每所大学的经费支出方式为基础确定的。

(7)在60年代,大学拨款委员会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了严格控制。任何大型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特别授权,而且要遵守大学拨款委员会根据政府指导方针制定的支出标准。

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同学院控制模式的原则相一致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本身,同它的专门的学科分委员会一起,本质上是学院式组织。它的成员是根据个人的才能任命的,而不是他们自己院校的代表。他们最关心的是捍卫大学作为高等院校的基本特色,而不是考虑社会整体的需要或学生的个人的需要。在过去的20年里,英国高等教育的两项最重要的改革是建立了多科技术学院和创办了开放大学,而两者都出现于大学拨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外,这一点很耐人寻味。两者都被认为是对大学拨款委员会保护大学现状作用的批评。

每五年一次的总项拨款制度实际上等于政府通过给大学提供五年的无条件捐赠,表示支持院校控制模式的做法。由于1920年至1980年是政府财政资助大发展时期,所以大学把每五年一次的拨款看成是永久性的捐赠收入。例如,他们是根据每五年一次的拨款限额来任命终身职位教师的。回想起来这好像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政府提供的经费是合同性质的。不过,由于当时这笔拨款被看做是永久性收入,所以那么做也是学院控制模式的合情合理的应用。

把拨款分配给各大学的背后目的是想提高大学自己制定决策的能力。假如大学拨款委员会指明确定拨款的基础,那么人们就会认为拨款委员会对各大学内部的资源分配施加了不适当的影响。

乍看起来,支付基本建设经费的做法好像不同于学院模式,因为这些拨款是在项目基础上授权的,并且支出受到严格限制。然而,它们也可以很合理地理解为学院模式。正如五年一次的拨款在许多方面同不指定专门用途的捐赠一样,基本建设投资也相当于私人在基本建设方面的礼品,其性质是由捐赠人规定的。它的基本特点是,寻求新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来源于大学,所建立的设施由大学自由斟酌使用。因此,大学接受的礼物,无论这礼物来源于政府还是来源于私人,都形成扩大的“学院”的一部分,大学在将来为其利益服务。任何大学都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这种基本建设“礼物”。使用大学拨款委员会项目经费为特定目的建立的设施,从长远来看,是否继续用于当初特定的目的,是另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不太好谈,因为不涉及控制问题。

在英国,人们不断要求学院对经费负更大的责任。这种现象表明,“学院控制模式”做法对大学经费的潜在不利条件自亚当·斯密时代以来没有什么大的变化。然而,也有有利条件,其中一个是作为目的本身的学术自由。许多大学教师声称,他们只有完全控制自己的资源,才能追求和传播真理。正是这种对真理的自由探讨才是高等教育对社会的贡献。这种关于大学教师行为的观点明显不同于亚当·斯密的观点。

如果制定资源分配决策的人同最终使用者是同一个人的话,那么资源浪费有可能降到最低程度,这就能表现出分配方式的优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真理是,用于一个目的的资源不能同时用于另外的目的。然而这个真理只是对那些完全控制自己资源的人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学院的收入被用于某一项用途,则另外的可能的用途就必然放弃。因此,学院的成员将尽力寻求以最有效的方法来达到他们的目标,这样,最大多数的目标都可以实现,而官僚模式的不足就被克服了。不过,如果从广泛的社会角度和个人角度来看,使学院成员享受最大的福利很可能并不是最完美地使用了那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