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决定因素
我访问过的一些社会学家,都认为他们具有一种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有效模式。他们都感到,这种模式远比心理学家提供的模式有说服力和有效。从上述对有关学术文化研究的各种方法的评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学观点的贡献多于任何其他学科观点的贡献,总的来讲其影响也比较大。
凡是擅长运用某种方法的人们,通常都有做得过火的倾向。这正是一些社会学家犯的毛病,尤其对科学社会学家和知识社会学家来说是这样。在提出这一点时,我自己不想再犯同样把自己的研究说得过火的错误。所以,让我首先承认,使用社会结构方面的术语来解释许多与特定的学术研究形式有关的文化现象,确实要比运用其他解释模式更可靠。
但承认这一点,并不一定要信守下列观点:任何其他解释学术文化的形式在原则上必然是不可接受的;也不必认为,精神生活的每一方面——或更一般地说,社会行为的每一方面——最终可以简化为社会学的考虑。任何这种极端的“知识帝国主义”的看法,似乎都值得怀疑。当这些极端的看法与一种毫不妥协的相对主义的世界观携手并进时,就更值得怀疑。为了说明这一点,埃德蒙·里奇(Edmund Leach)在题为《文化与社会内聚力》的饶有趣味的论文中提出:“科学和科学产品的存在,仅仅是因为社会成员赋予它们以名称和用途的缘故。”他还进一步提出:“我们已成为科学的奴隶,因为我们开始把科学当做存在于我们身外的现实。”“文化行为在社会基础上产生意义,它本身没有自治权。”但另一方面,学科文化的某些方面又确有自治权。而且,如果我们要弄懂它们或者弄懂它们对我们的影响,在某些方面,我们就必须把它们视为“身外的存在”。
这种方法还得到了最近有关科学发现过程的研究成果的证明。《科学发现的社会基础》一书的作者奥古斯丁·布兰尼甘(Augustine Brannigan)在对发现和承认科学发现的社会背景进行细心观察后指出:“发现是按照某种理解性的标准授予的社会地位的属性,这种标准被社会成员集体地当做一种解释方法使用,以便对科学成果加以组织。”“发现本身以及它们为社会成员所具备的有关特征,都是由文化的许多成员的解释性活动造成的。但是,如果真伪问题与文化成员的社会性解释以外的客观现象毫无关系的话,那么,牛顿发现的运动定律之所以有效和元素周期表之所以被采用,不过是一种武断的舆论罢了。”
人们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为什么一些研究领域中的发现十分重要,而另一些领域中的发现则不那么重要,或只是在某一方面显得重要?例如,在基本粒子物理学、固体物理学和分子物理学中,“发现”是一个中心概念。但在植物学和动物学的分类研究中,“发现”就不那么引人注目了。在机械工程学中,“发现”这一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发明”的概念所取代;在法律学中,“发现”这个术语是没有地位的;在历史学中,新的原始资料的发现,尽管也许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很重要,但从历史学家的任务来看,就不那么重要了。我认为这些差别存在于划分不同学术文化成员的不同社会标准中,而且这些差别的形成至少还部分地是从学者们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的认识论特点中派生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