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文化的若干环境因素
学术性科目以几种一般方式反映环境,这是显而易见的。一种方式表现为与整个国家的一般观念相一致的层次。譬如,一位交谈者认为,在德国,生物学研究被视为“一种埋头苦干的事业”;法国的生物学家则被另一位交谈者视为“独断独行、确信自己智力超群的人”。另一些对比则是经济资源条件不同的结果。例如,物理和工程技术在孟加拉国的地位与在英国的地位相比显然不同,因为实验室设备的费用可以排除许多研究领域。再就是,在历史学和法学这样一些学科中,内容和侧重点的不同也许直接受制于与一国特殊情况有关的考虑。
另一种表现在比较具体的层次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社会的知识传统影响着高等教育系统的各种态度倾向和价值观。举一个显著的例子,德国的“科学”(wissenschaft)这一概念对自然科学和历史学、语言学、社会学之间的关系来说,和对斯诺所称颂的以自然科学为一方,以历史学、语言学和社会学为另一方的关系来说是很不相同的。所以,德国大学所强调的教授与门徒之间的象征性的亲属观念,对学科的统计意义也有了明显的影响。法国沿袭拿破仑的传统,通过大学校提倡高技术是尖端研究的观点,这种做法已经取得了预想的后果,贬低了大学教学的地位。
在英美高等教育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国学术文化中最明晰最具体的差别。但这并不是说,这两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所有学科都有巨大差别。在许多方面,它们似乎很相似。参加交谈的学者们指出,在不同学科授予终身职位和争取外界资金方面,两国间存在着差别,这是价值观和实际工作中的重大差异的基础。在具有绅士传统的历史学科中,美国学者的争论和竞争要比英国同行们的争论和竞争尖锐得多。在物理学和机械工程学科,情况就更是如此。一般地说,美国学者更加警觉,他们没有“悠闲漫长的午餐时间”。美国大学里较宽的本科学位模式,也可能产生一些好处。英国同事们承认,美国的史学家在方法论方面比较多种多样,因为他们把自己的学科向其他学科的方法敞开。同样,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也形成了两国理论法学方面的差异。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全部是研究生院,因此,它们能够在课程中包容范围比较广阔、知识比较深奥的问题。而在英国,突破对法律学的狭隘的方法是件不寻常的事(美国法学毕业生与英国法学毕业生相比,在商业、工业和公共服务业中有更广泛的选择范围。但这仅是上述差别的原因、后果或者仅仅是伴随的现象,尚待进一步研究)。
所有先进的高等教育体制都有一个基本的结构特点,足以说明潜在的局限性和追求学术目标的潜在利益。除了高级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以外,大学的各个组成部分既要对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教学,又要开展科学研究。这样,大学就必须招聘一大批专业教学人员,以维持繁重的本科生教学任务。除非是一个拥有三四十名教师的大系,否则一个系未必能够在每门学科分支中安排两三个以上志趣相同的教学人员,使集体工作成为可能。在那些极需进行小组协作的领域,协作可能不得不打破某些部门界限,因为这些界限降低了效益和效率。但是,为教学需要而在实现研究理想方面有所牺牲,其意义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正如许多参加交谈的学者所说,在本人从事的专门研究范围之外教一些基础课,可以帮助自己开拓新的知识兴趣领域,防止自己停滞不前,并促进科研工作的流动;至少可以鼓励学者比较广泛地阅读一些著作,使自己与本学科的总体发展齐步前进。
本群体的自我评价和局外人对该群体的印象,在对一种文化的描述中,并不完全是微不足道的因素。前面说过,物理学家容易骄傲自大,自认为是英才。其他学科的学者显然就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物理学家虽聪明过人,但难以理解并且排外;物理学家常常主张专家治国论,但又心胸狭窄、内向、偏执和保守。对物理学家的这种判断只能使他们处于更加孤立的状态。社会学家则容易产生集体的困扰意识,怀疑自己的知识被低估。这种看法并不为其他学科的学者的论点所完全削弱,尽管这些论点认为他们是糊涂思想者,容易过分地把事情普遍化,满嘴行话却词意不明。
以上事例有一个共同点,或也可以说每个事例都表明,某一学科或若干学科有什么特点都受与本学科认识结构无关的某些思想的影响。学科的文化可以由各种环境力量所形成,不管它们是全国性的还是院校环境的力量、组织模式方面的力量还是各种力量相互强化了的陈规陋习的力量,都可能影响它。我认为,这是一个广阔而富饶的研究领域。现在我想转入对另一类现象的分析和陈述。这类现象既不依赖于外部的原因,也不完全依赖于内部的原因,而是在内外两类因素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