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知识与财产
科学发现、技术创新、文学艺术创作,都是广义上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是指人们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使自然界中存在或隐含的原理成为人类智力结晶产品,可以用于生产和生活,具有相当的科技含量。那么,发明创造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呢?以我国古代发明的指南针为例,它显然具有极高的价值。虽然指南针的发明者现在已经无从考证,但不难想象,当他发明指南针时,他必须经常观察磁石,了解磁石与方向的关系,亲手将磁石磨制成磁针并反复测试,最终做出磁针能够自由旋转并指示方向的指南针。指南针的发明需要非凡的创造力,但指南针的复制却十分容易。只要有一个指南针流入市场,工匠只需要将这个指南针拆开,很快地就能发现其原理和技术特点,如法炮制出千千万万个指南针。这一过程指南针的发明人是无法控制的,也就是说,指南针的设计方案无法专属于指南针的发明人,其他人可以随意利用。这就导致指南针的发明人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荣誉,但是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不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也就不算是他的合法财产。因此,如果不能对发明创造的成果进行排他性的控制,就不能称之为合法财产。与技术方案相似的,作品一旦创作出来,如果流传出去就会被广泛传抄,因为作者对此无力控制,这也不能称之为合法财产。技术方案或者作品,其本质都是一种信息,信息是自由的,一旦传播开来,人们可以很容易地进行复制并继续传播。这也是古代无数工匠自由复制指南针设计方案的原因,信息的自由本质使得上述发明创造或作品不可能构成合法财产。
那么,怎样才能把发明创造或者作品变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呢?17世纪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经发明了一种灌溉机,他写信给国王:我发明了一种抽水灌溉机,它可以用一匹马的力量同时从20个喷嘴喷水。我恳求您除了我和我的后代或者其他我允许的人以外,40年内不允许任何其他人制造和使用它,如果有人违反则处以罚金,并且一部分罚金归我所有。国王同意了伽利略的请求。伽利略在拥有具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之后,国王又赋予了他该发明创造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这就构成了合法财产权的三个必要条件:稀缺性、排他性、可转让性。将自由的信息转变成为合法财产,其目的是公共政策服务。自近代以来,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或者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国家不把发明创造或者作品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性地定义为创造者的个人财产,任由他人模仿使用,那么发明人就不能获取满意的利益。这样的后果是人们不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发明创造。如图7-1所示,对发明创造或者作品给予法律上的财产权,才能激发发明人做出具有重大社会价值的发明创造,从而使他们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同时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

图7-1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