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商业秘密的发展趋势

8.4.1 商业秘密的发展趋势

1.保护内容逐渐扩大

以最早保护商业秘密的美国为例,其先后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逐渐扩大。1939年美国的《侵权行为法》认为应该赋予经营者在新领域开拓创新以后的竞争优势,因此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适用于经营的任何图纸或者配方、信息或者设备。但是鉴于时代背景下对工商业的理解,认为商业秘密不应包括短暂应用于商业行为中的内容,即商业秘密保护的应该是连续的始终应用于商业行为的客体。随着工商业范围和经营模式的不断演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逐渐扩大,1979年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不仅消除了《侵权行为法》中对商业秘密的限制,而且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扩展为不以商业使用、持续使用、实际价值为要件,正式开始将尚未使用的商业秘密、短期市场行为和消极信息等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继续沿用前述的宽松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趋势详见图8-7。

图8-7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也有相同的趋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均仅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被披露的信息,而不再设置其他要求。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历史悠久,从最初的保护技术秘密,到后来逐渐转移至保护工商业秘密,以及1993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但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工商业现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比TRIPS更加严格,认为构成商业秘密存在三个前提:一是必须具有秘密性,即该信息不能为相关行业的人员普遍知悉;二是必须具有经济性,即该信息在现在或者将来具有商业价值;三是必须具有保密措施,即为了保护该秘密应有与其价值相符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否则不构成商业秘密。

2.保护力度日益强化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正逐渐从判例法向成文法转变,同时,相关政策法规也逐渐从以前的分散杂乱向已有法律集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逐渐从最初的行政执法逐渐过渡到现在的行政执法结合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综合型执法,大大提高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为国内外企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稳定的经济环境。

3.保护范围全球化

与著作权和专利权具有地域限制不同,商业秘密是在全球受到保护的。当然,由于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立法不同,构成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和条件要求都具有差异性,这就意味着要想更好地利用商业秘密制度,我国企业应该认真研读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要求,设置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