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体系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1.许可合同的主体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主体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合作著作的著作权共同享有,可以分割使用,在不影响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作者可以对自己的创作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运营。同样根据我国专利法,合作专利的专利权共同享有,各专利权人可以单独行使专利权运营,但取得的收入应该在全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2.许可合同的客体
许可合同的客体,通常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对著作、专利、商标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客体的范围可以是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为了知识产权更好地转化,有时也将知识产权以外的相关内容一并转化,对于这部分内容可以由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
3.许可合同的内容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内容应包含权利范围、地域限制、权利期限等方面,具体如图8-4所示。权利范围写明被许可人可以在何种地区、何种领域享有何种权利。许可期限可以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也可以另行约定生效时间。固定期限的许可合同一般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终身,而非固定期限的许可合同可以另行约定触发合同终止的事由。被许可人缴纳许可费一般采用向前支付(预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缴纳金额可以基于产品销量、销售金额、净利润等进行计算。为了保障许可人的利益,许可合同通常会设定最低使用费。此外,对于支付的日期、币种等也应写明。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保护周期中的权利时效,被许可人一般会对许可人进行背景调查,并在许可合同中设定保证条款。由于与知识产权一并许可的还可能包括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经营秘密等,为了规范双方内部的保密行为,同时禁止双方向第三方披露,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当订立保密条款。

图8-4 知识产权许可的合同内容
4.许可合同的效力
如果一方在知识产权的许可过程中发生实质性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终止许可合同。例如,若被许可人未按时达成许可合同约定的销售额等指标,发生了实质性违约,许可人有权终止许可合同。如果被许可人因为能力不足或者判断失误而未能完成额定目标,损害了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双方可以协商终止许可合同。但是考虑到许可过程的整体规划、前期投入等可能由此付诸东流,因此一般在终止许可合同之前设置适当的宽限期,如果被许可人能够扭转局面完成设定目标可以继续履行许可合同,如果仍未能按计划完成设定目标再行终止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