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著作权的概念

7.2.1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照相关法律对所创作的作品等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狭义上著作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作品本身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上著作权除了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以外,还对作品传播过程产生的成果享有邻接权。两者的区别详见图7-4。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著作权法中所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中的具有独创性的,并且可以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

成为著作权客体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为人类智力的创造成果。大自然的风光,例如位于我国长江三峡的神女峰可以称为自然天成的艺术,但是由于神女峰是大自然的产物,而非人工雕刻而成,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享有三峡神女峰的著作权。进一步地,如果有艺术家通过选择摄影位置,设置摄影参数等技术操作拍摄了三峡神女峰的照片,那么该照片属于该艺术家的作品,该艺术家享有对这张三峡神女峰照片的著作权。

图7-4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成为著作权客体的第二个条件,是其应该为他人客观感知。如果一部作品只是单纯地停留在作者的内心世界,属于一种思想或者感情,他人无法通过有形的语言或符号这种形式加以感知,也就失去了作品的社会价值,不能称之为著作权的客体。例如我国“胸有成竹”这一成语,画家在落笔绘画之前心中的竹子形象还没有实现外在表达,因此画家胸中的竹子形象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进一步地,如果画家用画笔将其付诸纸张,那么该画家享有对该竹子画作的著作权。

成为著作权客体的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中的“独”意在强调独立创作。著作权中的独创性与科学领域中的独创性不同,科学领域中的“独”一般是强调其“新颖性”,即在此之前没有过。著作权中的“独”仅指该作品源于创作者本人,是由该创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的结果。当然,无论是创作者从无到有地创作出作品,还是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由此产生的作品都认为是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独创性的。独创性中的“创”一般理解为智力创造。例如有人将五线谱记载的音乐改成简谱,使不具有乐理知识的普通人能够看懂。由于五线谱和简谱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任何具有乐理知识的人都能完成,而改变后的乐谱音乐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要任何创作能力,因此改编后的简谱不具有“独创性”。如果是将一本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虽然英文与中文也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不同的翻译者本着自己对原著的理解,在翻译的措辞、语句、中心思想等方面有很大的创作空间,其翻译的著作势必带有翻译者的个性化烙印,因此翻译作品具有“独创性”,译者享有著作权。此外,独创性还对作品的长度有所要求,如果仅仅是个别字词的简单组合,由于简短的词组很难表达作者的完整感情,一般不认为符合独创性。例如作者马某等出版的图书《舌尖上的中国》,共汇编了106篇知名作家关于饮食的散文。后来中央电视台制作了相同题名的纪录片,随后根据纪录片内容出版了同名著作。在中央电视台《舌尖上的中国》出版后,马某等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诉诸法律。法院以书名仅由六个字组成,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为由驳回马某的请求。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见图7-5。

图7-5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客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1)抽象的想法、理念、创意和工艺等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电视节目模式、影视形象、菜谱等。

(2)操作方法、实施方案等实用性功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记账方法、计算机程序菜单、杀毒软件功能等。

(3)对事实或事实的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历史事件调查报告、时事新闻、古文点校作品等。

(4)法律法规、政府决议、法院判决等官方正式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条文等。

(5)竞技体育过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体操和花样滑冰的动作、广播体操等。

(6)历史、通用数字表、通用公式等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万年历、质能方程等。

根据著作权法,按照表现形式,著作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书面语言的形式完成的作品,例如小说、散文、诗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书面语言包括文字、数字、符号、源代码、盲文等多种形式。表达方法可以是文字组合或者情节组合等。

第二种类型是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以演讲、辩论等口头语言的形式完成的作品。口述作品强调即兴,如果作品事先有准备好的讲稿,那么属于表演而非口述作品了。通常,口述作品要求整体上能够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如果是日常交流中的普通短句则不能认定为口述作品。

第三种类型是音乐和戏剧等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用作演唱或者演奏的有歌词或者无歌词的作品,例如流行歌曲、交响音乐等。戏剧作品是指用于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剧、歌剧、戏曲等。舞蹈作品是指人体通过有韵律的动作和表情来表达主题思想的作品,例如对舞蹈设计的文字描述、动作记录、示意图或者录制的舞蹈视频等。曲艺作品是指我国传统的文艺表演形式,例如评书、相声、快板、大鼓等。杂技艺术作品是指以展示身体力量、动作技巧和舞台造型为目的的具有美感的一种艺术活动,例如杂技、魔术、大马戏等。

第四种类型是美术和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以绘画或书法等方法,以线条或色彩等表现方式而创作的,具有美感的平面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例如水彩画、油画、水墨画、版画、素描、雕塑等。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美感的三维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我国,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平面图和模型不属于建筑作品,这与美国等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方法是不一样的。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一定美感的,拥有实际功能的物品,例如具有造型的存钱罐、具有卡通装饰的玩具等。

第五种类型是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摄影器械在感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的艺术作品,例如人像照片、风景照片、医学照片等。如果拍摄照片的场景或者造型不是摄影师独创性的安排,则摄影师只能对拍摄的照片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阻止他人在相同场景下的拍摄。

第六种类型是影视作品。影视作品是指借助摄制器械在某种介质上记录的可以放映和传播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合,例如电视、电影、视频作品等。如果某MV作品的全部画面只是客观记录歌手的现场演唱,没有体现摄影师的智力创作,则这种影视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第七种类型是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方便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产品设计图。值得注意的是,地图这种图形作品虽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中部分处于公有领域范围的素材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模型作品是指为方便展示和试验而按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对于根据实物等比缩小的模型,例如我国歼十战斗机模型,虽然其与原物的近似程度高,但不能体现歼十战斗机模型制作者的独创性工作,因此该模型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第八种类型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运行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仅包括代码化指令序列,不包括该指令所调用的数据。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关于游戏外挂的案件中,如果用外挂程序修改游戏软件中的数据,因其没有改变游戏软件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