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 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7.2.2 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学习最为核心的部分,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相关权利的含义及其控制的行为。广义上,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著作邻接权三个方面(详见图7-6)。

著作人身权体现的是作者的人格和精神,作者对作品的人格和精神享有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著作人身权是天赋人权的表现,不可转让和继承。著作财产权体现的是著作权赋予的经济权利,权利人享有复制权、发行与出租权、公开传播权、演绎权等十三项权利。著作权邻接权保护的是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等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

由于著作权的制定是为了以有限垄断权的方式,保障作者从其作品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开展创造性劳动获得更多更好的著作。正是因为著作权的制定应该服从社会利益,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判断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应该符合三步检验法,即在特殊情况下,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作品的正常使用。我国相关法律针对已发表作品列出了十二种普遍的合理使用和八种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

图7-6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种合理使用为个人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个人研究或者个人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若不符合三步检验法,例如为了个人欣赏复制了整本书籍、大量翻录或者下载音乐和电影等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第二种合理使用为适当引用,是指为了介绍和评论作品,或者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允许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合理长度的他人作品片段,如果主要以他人作品为内容则不构成合理使用。第三种合理使用为时事新闻报道,是指为了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电台、网络等媒体中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如果时事新闻报道中涉及的内容超出必要长度则不构成合理使用。第四种合理使用为使用时事性文章,是指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国家的时事情况,允许在标明出处的前提条件下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第五种合理使用为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当前的政治事件,允许刊登或播放公众集会上的讲话。第六种合理使用为课堂教学或科研,是指为了课堂教学或科研工作,允许少量复制或翻译已发表的作品。如果复制或翻译超出了必要限度,学校或者科研机构得以不用购买正版著作,则不构成合理使用。第七种合理使用为国家机关使用,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小范围地使用已发表作品。与执行公务没有实际联系的行为,如使用盗版软件等不构成合理使用。第八种合理使用为图书馆对馆藏的复制和传播,是指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为了展览或者保存需要,以纸质版或者电子版的形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是复制的作品应为损毁或者濒临损毁的范围,如果市场上仍有销售则不构成合理使用。第九种合理使用为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公众收费的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行为。这里的免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如果公共场所有偿聘用驻唱者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此外,对室外艺术品的平面利用,制作少数民族文字版本、制作盲文版本等均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