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物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无形的作品、创造、设计或者信誉等。可以结合图7-3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以图中虚线为界,虚线的左侧属于知识产权,虚线的右侧属于物权。享有或者转让一侧的权利,不等于享有或者转让了另一侧的权利。例如,作家将自己的著作出售给公众后,作家出让了虚线右侧该著作的物权,但仍然保留有虚线左侧的对该著作的著作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非物质性的,因此给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图7-3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叫作排他性,是指未经产权人的许可他人不能实施。也就是说,他人必须经过产权人的许可才能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利用,否则即为侵权。物权中权利人对实体事物占有以后,他人无法不经许可据为己有。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权由于发明创造等是非物质的,很难阻止他人的盗用。因此必须有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归属进行强制规定,他人不经许可使用则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讲,对物权的侵犯可能为偷盗或者抢夺,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通常表现为不经许可的擅自使用或实施。物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妥善保管对物权进行保护,但对于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人仅能依靠法律进行保护。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公共政策,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同,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不能在其他国家自动得到保护。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本国境内。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个国家的协作进一步加强,加入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或者多边协定的情况,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越来越弱化,甚至有些方面打破了国界的限制。1968年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签订以后,商标申请人可以获得在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都受到保护的商标。此后,《欧洲专利条约》《伯尔尼公约》等的签订也大大扩展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地域。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创设目标是激励人们的发明创造,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的保护期内产权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期过后该项知识产权进入公众领域为大家免费使用,这样有利于公众根据该项知识产权进行新的发明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规定的该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与物权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般著作权的保护年限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年限最多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年限为10年(每次续展注册可以增加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