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技术发展与专利制度变迁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问世以来,信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日益提升。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步入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由于计算机语言的全数字化,信息获取、传递、处理技术的本质性变化,衍生出“数字化信息时代”这一称谓,而信息数据的井喷式增长、数据处理的巨量需求进一步催生了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发展应用。云计算技术作为新兴的互联网应用模式,不仅改变了现有商业模式与管理模式,也带动了物联网、智能电网、电子商务等诸多产业强劲增长,是推动信息产业整体升级的核心基础之一。而随着这类互联网应用模式的发展,法律理念、法律制度等都随之变化、演进。专利法作为与科学技术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其制度设计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强劲助力;同时,随着技术的演进,专利制度面临更多的适用“瓶颈”。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8]其实质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接近的利益平衡。[9]在利益平衡论下,专利权人和专利权人之外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应受到重视。经济学家将专利制度视为静态与动态间的权衡,一个理想的专利制度能够实现最大限度鼓励创新、减少交易机会损失,激励研发专利质量较高的技术方案、推动创新资源优化融合、促进科技成果生产化。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寻求科学理性和人文理性间的价值平衡,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创造、应用、转化环境,深化绿色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实现专利有效、协调保护,明确修改、完善专利制度的价值目标。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推进,传统专利制度所在的网络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信息通信技术的远程控制实现了远距离物理设备之间的联系,以计算机为运算载体的海量数据以亿万计涌现,形成全球大数据格局;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云计算技术借助互联网全球通信的优势,轻巧地实现了物理实体全球分布的格局。这在实现技术飞跃的同时也给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带来更加严苛的挑战,与技术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首当其冲。云计算作为新兴的信息技术与商业模式,其面临的挑战在于:在商业方法专利性存疑的背景下,云计算商业模式、关键技术能否受到专利保护?云计算商业模式可专利化后会否造成云计算服务的垄断?云计算使计算机软件专利全球范围内共同侵权的风险激增,如何划分云计算专利权人、云服务提供商与用户间权利义务的界限?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扩大,可专利成果的范围不会一成不变,如何在动态的技术发展中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协调国家间专利制度的衔接与合作,是专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
国家“十二五”规划将云计算产业作为新兴信息产业中首个进行全国部署的行业,“十三五”规划继续强化云计算产业,增进云计算在服务模式、数据存储、资源配置等领域创造的巨大价值。就云计算技术而言,由于平台构架、运行环境、系统应用、服务模式等技术方案均具有区别于传统专利技术方案的特性,所以无论在云计算技术专利授权环节、还是在用权环节,抑或是维权环节,均出现与传统专利制度适用不协调之现象。因此,基于法律与政策的互动,运用公共政策理论分析云计算专利框架与制度设计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平衡各方利益是专利制度演进的路径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