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的成文法规则

(一)澳大利亚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的成文法规则

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规定,向他人提供专利产品[68]以及授权批准他人的侵权行为[69]会构成帮助侵权,进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在《1990年专利法》对此作出规定前,澳大利亚的专利权人是根据侵权原则来诉求被告承担辅助侵权责任,包括:作为委托人或者雇主应当承担的替代责任以及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种情形,其中共同侵权表现为与他人共谋侵权或者教唆他人侵权。但是,《1990年专利法》关于法定侵权行为的规定对普通法理论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在适当的情形下,法条和理论在适用的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而且两者会被平行适用。

澳大利亚普通法理论关于防止共同侵权的权利的范围界定与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方法迥异,美国法院自行创造了一套共同侵权理论,用以解决“主体没有单独地或者独立地侵犯一项专利”这类行为的案件。这套理论只适用于分阶段多步骤的过程或者多步骤的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被实施的情形。该理论“类似于引诱侵权理论”[70],并且只适用于法院认定多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形。在美国,侵权法原则和代理法规则已经影响到了普通法理论的范围,但是与澳大利亚专利法不同的是,美国专利法保留了一些分散且种类不同的普通法理论。(https://www.daowen.com)

上文所述的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系列判决证明,当一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步骤被多个单独主体实施,而且不存在一个“策划者”“控制或指挥”这些主体实施每一个步骤时,根据美国《专利法案》第271条(a)款,共同侵权理论没有针对此种情形中的直接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提供救济。尽管如此,Akamai案中[71],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全体法官联席审理并作出认定,根据美国《专利法案》第271条(b)款规定,在积极引诱侵权的情形中,专利权人有权得到救济。

《1990年专利法》中没有对直接侵权或者间接侵权下定义。相反,《1990年专利法》第13条第1款对专利权人排他权的定义将侵权行为定义为:实施专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未经允许实施这些排他权的主体将构成专利侵权[72],而且无须某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步骤。抛开合同法上的义务,多个主体作为共同侵权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将导致共同侵权责任。[73]《1990年专利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辅助侵权责任,它们被平行地适用于普通法。第一种,被授权人根据第13条第1款中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排他权,获得授权,进而授权批准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辅助侵权责任;第二种,基于狭义范围的帮助侵权行为,即提供可以被用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产生的辅助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