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的立法规则
1.我国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规则的立法沿革
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从《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可以明确,对于专利侵权构成的前提性标准,无论是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均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只有在被控侵权人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否认定部分侵权”的答复中也明确表示“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不存在部分侵权的问题”。[100]我国《专利法》第2条前3款规定了该法的保护对象,即“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了专利的直接侵权,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包含产品专利,对产品专利的直接侵权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方法专利都包含在发明专利中,对方法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的共同侵权和间接侵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专利多主体侵权案件的审判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8条[102]、《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侵权的一般规定。早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建议增加禁止专利间接侵权的条款,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报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理由主要是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不宜提供超过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力度,[103]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并未涉及专利间接侵权条款,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亦没有涉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了与美国《专利法案》第271条(c)款相类似的帮助侵权认定规则,但是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司法解释中删除了该条,当然更未涉及到引诱侵权问题。[104]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定讨论稿》)在专利侵权行为部分对“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10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该院专利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1年9月19日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中曾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作出过较为详细的规定,2013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又专门规定了专利的共同侵权行为,[106]2001年的《专利侵权判定意见》同时废止。相比于《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考虑到长期以来提出的“间接侵权”概念缺乏直接、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对于专利多主体侵权的规定持谨慎态度,将先前的“间接侵权”改为民法通则中的“共同侵权”,以便对相关情形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2.我国多主体专利侵权的立法进展
2015年12月《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第62条将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规则纳入专利法之中,此次修法被视为间接侵权条款在专利法中的第一次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送审稿》未决的情况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21条中也纳入了相应条款并颁布实施。教唆、帮助侵权的纳入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送审稿》第62条第1款规定了帮助侵权[107],即“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了诱导侵权[108],即“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的规定和《送审稿》大致相同,只是增加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认定”的表述。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多主体专利侵权立法,对协同实施的专利侵权认定仍适用共同侵权条款,将教唆、帮助等间接侵权纳入专利法规则之中,直接适用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协同实施的多主体专利侵权,《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尤其是对于多主体共同侵权意思联络的认定,在民事侵权领域亦是颇具争议的要件,而在专利侵权的认定中涉及技术特征对比、全面覆盖原则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五种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多主体间意思联络的认定更为复杂,从《民法通则》第130条或《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仍显得模糊。就间接侵权而言,最新的《送审稿》较先前《侵权责任法》第9条之规定,明确了间接侵权人主观态度的“明知”,明确了认定间接侵权应满足被教唆、帮助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对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采“从属说”,尽管体现了专利领域教唆、帮助侵权的特性,但该条对间接侵权人与被教唆、帮助人适用连带责任,从侵权责任的分配来看,该条对间接侵权的规定并未完全脱离民法共同侵权规则,而《专利权纠纷解释(二)》并未对间接侵权相关要件作进一步解释,仍有待明确、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