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云计算技术专利审查
在日本,专利适格性即指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其重点在于所称发明被要求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创造的先进产物”。[49]对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来说,包括与商业方法相关的软件发明,其专利适格性判断与其他非软件相关发明一样,即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creation of a technical idea utilizing a law of nature)。
根据日本《专利审查指南》的解释,其首先列举了没有利用自然法则的主题,包括除自然法则以外的法则,如经济法则、随机排列,游戏规则、数学公式、人类智力活动以及利用上述主题的主题,诸如商业方法。只要被要求保护的发明落入了上述被排除客体范围内,就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然而对于利用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来说,指南补充了以下专利适格性审查要点。(1)对于有关商业方法、游戏规则、数学公式计算规则的发明,既存在发明中部分利用了某个装置、设备、系统、计算机软件,而整体上没有利用自然法则的情况,又存在整体上使用了用于商业方法、游戏规则、数学公式计算规则的计算机软件,属于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的情况。因此,对于该类发明应当站在计算机软件的角度上审查。(2)无论是否利用了计算机软件,只要其整体上利用了自然法则,并且被认为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就属于法定的“发明”,无须再从计算机软件的角度上审查专利适格性。可见,日本专利制度并没有一味从形式上排除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的可专利性,而是明确要求从法定“发明”的本义上判断云计算发明的专利适格性。
此外,日本特许厅在与计算软件有关发明的审查实例[50]中提到,从计算机软件角度审查专利适格性,如果软件进行的信息处理明确通过使用硬件资源执行(特定的信息处理器或操作方法是通过软件和硬件资源的合作建立起来的),则所称软件或记载该软件的计算机可读媒介属于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具有可专利性。
日本对于云计算相关发明的专利审查并没有特别立法,但是日本特许厅颁布的专利与实用新型审查手册中附录了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实例,其中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的说明书可实现要求审查、权利要求清楚审查、专利适格性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都列举了大量实例(包括与云计算相关发明审查实例),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