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调整审查顺序,提高审查效率

(二)适时调整审查顺序,提高审查效率

从目前的审查趋势来看,无论是中国、欧盟地区还是日本,均遵循先进行专利适格性审查,再进行“专利三性”审查的顺序。然而美国在案例中创新了不同的审查顺序。根据美国审查方法权利要求客体的临时指引与MySpace案的判决,当被要求保护的发明申请主题属于物理现象或者自然法则时,可以先适用专利适格性进行排除,而当被要求保护的发明申请主题既包含技术内容又包含非技术内容时,对于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的,此时基于效率考量,可以跳过专利适格性审查而先进行“专利三性”的审查。目前,我国现有的专利制度对于云计算发明的专利适格性审查标准尚无定论,如果坚持以往的审查顺序,将大大影响审查效率,对于那些明显能够以不符合“专利三性”要求而驳回的申请,却因专利适格性审查困难而延迟审查的案件尤甚。因此,对于云计算发明的专利审查,可以考虑有限进行“专利三性”的审查而搁置专利适格性问题,以提高审查效率。(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