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策略

(一)云计算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策略

由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能否获得保护以及保护范围大小的决定性文件,美国法院审查权利要求中的审查中心与做法,足以可见云计算技术构架的性质对撰写有效的专利权利要求提出挑战,云计算专利权利要求的构建和撰写直接影响这个专利承受诉讼和检验的承受力。权利要求书的不当撰写直接导致本可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遭到驳回。撰写人在准备云计算技术专利申请时应该与发明者密切交流,充分了解该技术系统的各个组件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各个组件的所有权归属和许可使用情况。了解云计算技术的构架及目标对象,撰写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以助专利技术保护。

1.因云计算专利多主体参与侵权

云计算系统结构千变万化,权利要求的撰写者须谨慎细致地撰写出清晰周全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云计算专利权利要求而言可能仍非一个万全之策。因为云计算系统具有可扩展性和可延展性,单一的功能或单个的组件非常容易被替换或删除。除此之外,云计算技术服务对象层次之广,即使某一组件一开始被第一个服务提供商提供或者应用,但是这一组件可能随后又被外包给第二服务提供商,而一开始在第一个实体控制之下的系统元件随后又被另一个实体所有。撰写者应当仅从单一行为人的角度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以使系统的所有技术特征只能由某个单一实体来实施,避免写成可多方参与的情形。具体以Centillion案为例进行说明。Centillion案中,系统权利要求1的表述为:“一个向用户提供实际消费信息的系统,其包括:(1)用于存储个人交易记录的存储手段……(2)基于交易记录产生总结报告的数据处理手段……(3)将交易记录和总结报告传送给用户的传送手段……(4)适应于完成交易记录附加处理的个人计算机数据处理手段……”[26]很明显,在该项权利要求中,系统的前三个技术特征都是从设备本身的角度来撰写的,而第四个技术特征却是从用户角度出发撰写的,其披露出个人电脑是由终端用户拥有,这使整个系统的运行涉及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两方主体,从而引起多主体共同参与侵权的问题。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我国认定专利侵权采取全面覆盖原则,不同的参与者可实施同一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特征时,很可能不被认定为直接侵权。对此,除了从单一实体角度撰写权益要求以外,还应注意从设备本身着手,强调系统的服务器或者设备传送数据给接收方的能力,而不是接收方接收数据及处理数据的能力,又或者在不影响专利获得授权的前提下,考虑直接省略那些涉及第三方主体要素的撰写,即考虑删掉上述权利要求中第四个技术特征的表达部分。

专利权的地域性,使一个专利通常不会在专利权授予国之外的国家获得垄断性保护。因此,考虑潜在被控侵权人对云计算专利权利要求而言同样重要。由于潜在的专利侵权主体不止一个,权利要求撰写人应该考虑就不同的主体特性撰写有针对性的权利要求。例如,专利撰写人针对云系统的使用者准备一份相应的权利要求作为专利申请,然后针对云系统提供者准备另一份专利申请。通常情况下,当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个侵权系统时,这种侵权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很难确定云计算专利的使用者是谁。从单一的使用者角度撰写权利要求不是主要的专利战略,因为用户不是实施专利权利要求的典型防御目标。但是在云环境下,情况有所不同。各种规模的企业都是各种类型云系统的用户。Salesforce.com大范围地提供云应用给诸如美国国家广播环球公司和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尽管他们只是用户,这类公司很可能就是专利权利要求中应该防御的对象,这种防御目标应该在全球范围衡量。有的国家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一些例外,用来延伸本国专利的域外效力。例如,《美国专利法案》第271条(f)款禁止行为人从美国进口专利组件在美国领土之外合成专利发明。根据该条规定,尽管某一发明不是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权人仍有法律依据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类似规定均有利于涉及多组件的云系统专利的保护。

为了顺应法院判例法的发展趋势,专利撰写人还应该考虑选择方法权利要求或者系统权利要求。方法专利权利要求针对的是特定的实施步骤。换言之,一个方法专利记述的是什么行为被实施了;系统专利权利要求针对的借助什么物理实体实现这些操作。因为法院对系统专利侵权和方法专利侵权采取不同的侵权认定思路,因此大型复杂的云计算技术在权利要求中同时包括两个类型的权利要求书会更加有利于保护专利所有者。了解云计算专利的目标客户和组件间的相互作用、物理位置、实际归属等具体情况,有助于撰写出一篇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来有效覆盖整个技术。从诉讼角度分析,专利文件撰写人首先应该考虑法院之前的先例给权利人遭遇侵权之诉时的败诉风险,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尽量避免在这方面产生争议。其次,应高度关注其云计算技术的复杂性与其专利权利要求匹配程度这一问题,因为随着技术进步和法律变革,实施或者无效这样的权利要求的规则可能同样会改变。

2.因云计算专利因专利主题不适格而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云计算的概念而言,云计算多指现代信息社会中实现高效资源配置的一种服务模式。多数人认为云计算体现的是一种现代商业模式。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则多归为商业方法一类。但从专利角度而言,商业方法暂不包括在内。现代商业主体为实现利益垄断,往往希望通过专利保护自有的各类云产品。这类云产品——与云计算相关的发明创造,通常包括大型物理设备的集合、实现特定效果的方法步骤,或者是自然定理或抽象概念的具体应用。而这些类专利主题,尤其是涉及抽象概念或软件程序,在经历审查专利适格性时承受巨大的考验,专利撰写人对这类复杂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文件撰写时,通常要制定一个周密的权利要求部署才能达到有效的防御作用。

首先,在云计算技术中涉及控制程序或算法等内容时,通常可能被认为是单纯计算机程序,它不同于专利法一般概念中的产品和方法,可能被认定为《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中列举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专利的范围。因此在对有关计算机程序进行撰写时,应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专门针对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提出的有关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以撰写为方法权利要求或者产品权利要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如果申请的是方法专利,则应该按照方法的流程步骤详细叙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个功能及实现功能的操作。如果以产品权利要求申请专利时,应该注意权利要求应该以每个装置的使用能为整体实现该技术方案效果所必需的方式描述这个装置或设备。当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功能模块,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27]换句话说,这个功能模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功能性限定,不仅仅被认为是操作方法的一个目标对象。由此可见,在申请人申请与云计算有关的计算机程序类发明,且其可在其他环境中运行的控制系统时,权利要求中过多的描述计算机领域的公知设备将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撰写人有必要在执行方法步骤的装置或设备上添加有意义的限制。撰写实施程序流程的机器或者设备如果仅仅是名义上的或者毫无意义的,那么这个权利要求不太可能符合专利主题资格。例如,在流程中涉及一个用于数据采集过程的组件或者一个限制使用领域的组件,都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专利保护的对象。

其次,撰写的权利要求叙述的公知的方法或产品能够产生新用途或新功能。云计算技术所涉及的不仅是虚拟化资源的服务,也涉及支撑该服务运作的应用实体,这些物理设备都是计算机领域已经存在的硬件资源。如果是对这类已知硬件设置的权利要求必然无法受到专利保护。虽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指明将已知的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具有可专利性,所以在撰写装置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该用途是否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就此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但实际上云计算中对硬件设备的使用通常未能突破硬件本身公知的性质,所以并不具备创造性,无法满足专利适格条件。

再次,权利要求中关于自然法则应用的地方,应该是抽象概念或者科学发现的具体应用。自然法则贯穿了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方方面面,而发明都是自然科学领域里对某种自然法则的具体应用。为了增加专利申请成功的可能,权利要求应该针对特殊的、具体的应用,而不是普通的、模糊的应用。例如,很多被专利局否决的云计算专利申请都直接指向自然法则本身的效果,这样的权利要求实际上垄断了自然科学或者让不属于授权主题的科学发现被授予专利。同样地,仅仅是名义上或者毫无意义地添加在方法权利要求的实施过程中的自然法则的应用也不足以让权利要求适格。

最后,尽量避免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一个原则、理论或定理。这种一般概念的存在可能为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是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不清埋下伏笔。不过,试图从撰写层面避免拆分侵权问题显然只对处于申请中或还未申请的发明创造可行。对于专利布局牵涉范围广,专利系统结构复杂的大型网络装置而言,应该从专利诉讼防御的角度进一步优化自己的技术保护。

近十年来,计算机行业发展迅猛,其最大的技术变革之一就是云计算产生、发展及应用。云计算通常包含在局域网、广域网及万维网上的软件运行功能。承载这些软件运行的服务器可能位于繁华的都市,也可能位于大洋彼岸偏远的乡村角落。复杂的系统经常分别同时运行在实施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在“云”中实施的以软件和硬件为基础的系统和方法可能由不同国家的主体实施同一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不同步骤,因此,跨境技术特征在侵权案件审查中具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