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发明书的内容,从整体上判断技术方案的“技术性”

(四)参考发明书的内容,从整体上判断 技术方案的“技术性”

实践中,云计算发明申请往往因为缺乏“技术性”、不具有技术特征、不属于技术方案,而被排除在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之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审查员仅就权利要求书所述(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判断。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相对于说明书来说,为了尽量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其中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原本就比较简洁。更何况,对于云计算发明申请来说,其描述语言本身就比较抽象。在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如果仅仅针对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和内容进行判断,则很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语言过于抽象而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驳回申请,但是依据说明书其方案的实施却可能和解决技术问题紧密相关。虽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亦有规定可参考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但这一点往往仅在专利侵权判断中适用。“技术方案”审查是发明实质审查的第一步,如果云计算发明申请确实带来了很大的、不一般的技术效果,则不应该滥用专利适格性从第一步就切断了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云计算发明实质审查也必须考虑应更多地参考说明书的内容,从整体上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的技术本质,是否属于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