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专利的发展
“系统”通常被认为是包含若干组件以实现特定功效的装置或机器。但是系统权利要求并不是专利体系法定分类中的一种。19世纪前期,“系统”一词在美国专利制度中主要指过程方法。1837年一件名为“衣服剪裁系统”(System of Cutting Garments)[1]的美国专利中首次体现系统这一术语。该专利公开了一项测量身体数据,将数据应用到一块布料上然后制作成衣的过程。在该专利文件中,“系统”出现在相当于现在权利要求书前言部分。另一个“制作音乐的模式”(Mode of Writing Music)[2]的“系统”专利于1839年公开,该专利讲述了一个“音乐系统”(system of music),包括一个编制音符、音长、音调的音乐创作过程,但其专利文件中并没有解释有关“系统”的问题。第三个出现系统一词的专利公布于1840年,公开了一项“搁浅船只拖运方式”[3]的专利,在这份专利说明书中“系统”一词共出现了三次,但都不是在权利要求中。因此,“系统”一词的含义通常是根据说明书的具体语境进行理解的。最早在1930年一篇关于撰写专利权利要求的论文中写道,“‘系统’一词本身是没有争议的。‘一个煤矿开采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其工艺性(the art)而被否定。但是当表达为‘一个煤矿开采系统’时则没有遭到反对”。[4]在这之后,陆续又有提到“润滑系统”和“液体泵系统”[5],这两个“系统”明显是物理系统。综上所述,在“系统”一词使用之初主要用于一系列过程的环境中,并没有明确定义为装置或物理机器的集合。在许多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隐晦地认为“系统”就是指机器。[6]之后,法院也都将“系统”看做物理组件的集合。(https://www.daowen.com)
我国《专利法》实施之后,许多专利申请文件中就已经包含有“系统”这一说法。在1985年4月1日一件名为“用于有硬件区域和软件区域的存储器的存取控制系统”的专利摘要中描述到该系统“包括有地址寄存装置和存取控制装置”。11月申请的一项名为“一种服装剪裁衣片划线系统”的专利摘要中描述道“本发明术语一种服装剪裁衣片划线系统,是服装生产用机械之一。本发明的实质在于采用一系列的四连杆机构和齿轮机构,组成对各式样服装的前后衣片、大小袖片、前后裤片及衣袋、省缝可随意放大或缩小的划线系统”。都明确表示该系统是由不同组件构成的产品。同年,第一个以“某某系统和方法”命名的“各种电子装置的测试系统和方法”及1988年申请的名为“泄漏电补偿容积式液压泵恒流调解系统和方法”都将系统作为区别于方法的一个表示实体装置的名词。在我国《专利法》中,系统专利并不是法定分类中的一种,没有确切的定义,但“系统”一词在专利名称、摘要或权利要求等专利文件中十分常见。所谓的系统专利是指由多个不同组件(components)构成的物理装置的集合体,其各组件具有可分离性,可分散于不同的地点,也可分归不同主体(如服务提供商、终端用户)所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