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条款

(一)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责任条款

美国《专利法案》中将专利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直接侵权(direct infringement)、引诱侵权(induced infringement)和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共同侵权[2][joint infringement,也称“分开的侵权”(divided infringement)]是对某种类型的直接侵权的考虑,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分开实施了某项专利的情形。[3]而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被公认为“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主要差异在于,直接侵权是“严格责任侵权”(strict liability tort),不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直接侵权的必要行为,直接侵权就能够成立,而间接侵权则需要考虑被控侵权人实施间接侵权行为时的主观意图和知识水平。1952年以前,美国的专利法并没有对专利侵权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对专利侵权的认定通常适用习惯法原则,主要依据一般侵权法规则和相关判例法。为适应法律法典化发展的要求以及回应现实科技和经济的需求,1949年众议院成立专利法法典化委员会,修改专利法规并将其纳入美国法典,于1952年由杜鲁门总统签署通过,[4]1952年《专利法案》将先前由法院确立的专利侵权规则编入第271条,定义了各种类型的专利侵权行为。[5](https://www.daowen.com)

第271条(a)款规定了直接侵权,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在专利权存续期间,未经许可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由外国进口任何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属于侵犯专利权。[6]直接侵权需要某一主体实施了产品或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即遵循“全面覆盖原则”(All-Elements Rule),共同侵权也规定在(a)款之下,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分开实施了权利要求的情形。[7]第271条(b)款和(c)款分别规定了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即(b)积极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在美国境内许诺销售、销售或者由外国进口,属于产品专利重要部分的机器构件、产品组合物或化合物,或者用于实施方法专利的材料或装置,且明知该特别制造或特别引用是用于侵犯专利权,在上述物品不属于常用商品也不具备某种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8]作为多主体专利侵权救济的另一种选择,在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故意引诱、帮助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