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组件或实施步骤等技术特征跨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专利法的地域性,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专利授予国领域内时,才由该国法院管辖。而对于一个系统专利或者方法专利这类有时间过程的专利来说,由于它每一技术特征不需同时同地实施,所以难免会出现部分在一国境内,部分在境外。就英国美国等类似案件发生的已决案件来看,对于上述类型的案件,专利授予国的法院对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无可非议,问题是位于境外的部分技术特征的法律地位如何。通常,囿于“全面覆盖原则”,法院直接将跨境要素纳入比对范围缺乏法律依据。[9]近年来,借助互联网、云计算技术可轻巧实现物理实体或行为主体的全球分布,云计算专利跨地域、分步骤实施更便捷,侵权成本更低廉,因而近年来云计算拆分侵权并不鲜见。如果一国的专利司法保护力度不够,或者与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相差甚远,势必会阻碍一国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发展。
1.专利组件跨境:系统专利的侵权认定之困境
云环境由服务器、中继器、计算机终端等各类物理基础设施搭建而成,其繁多的组件数量极其复杂的内部结构有助于实现强大、广范围的技术效果。这些单个的组件也许并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多个组件的集合并非绝对不具有新颖性。这也是系统发明创造之所以能被授予专利的原因。由于信息科技远程控制技术以及卫星技术的支持,通信、电子、多媒体等诸多行业领域的发明创造都可以通过分布式安装信息接收—发射装置实现远程、广泛的技术效果。例如,在美国NTP案中,原告NTP公司拥有一项既包含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又包含系统专利权利要求的关于无线邮件传输的专利(美国专利第5,436,960号,以下简称960专利)。NTP公司起诉Research in Motion公司(以下简称RIM公司)所有的黑莓系统构成对960专利的侵权。调查发现,RIM公司的黑莓系统并未全部设置于美国境内,系统中的终端和中继器分别位于美国境内和于加拿大境内,该中继器通过无线系统传送邮件给美国用户。由于这一事实,RIM公司认为其并不侵犯NTP公司的专利,因其中继器并不位于美国境内,侵权系统并不位于美国。
RIM公司展示出的系统专利布局给侵权人规避侵权责任带来很好的示范——将侵权产品的组件分散在多个国家。这样一来,即使发明人在每个相关国家都有专利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的专利法能够覆盖整个被控侵权物。其结果就是造成了一个“合法的灰色地带”。这种规避侵权的策略对云计算专利的冲击可能是巨大的。由于云计算系统内部组件的庞大和可替代性,云计算专利的组件能够轻易地实现跨国安置,如果这种侵权策略被一概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地域性而被“放行”,那么可能云计算专利在面临侵权时,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给权利人提供足够、完整的保护。
2.侵权实施步骤跨境: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之困境
由于云计算方法专利中的各个步骤可以在不同的服务器或终端被不同的主体实施,因此极易形成多主体拆分侵权的局面,美国Akamai案即属典型。该案历时八年,经历“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撤销原判”三次反复判决。[10]该案原告Akamai公司指控被告侵犯其一项享有独占许可权的网页内容传输的方法专利,然被告仅实施该专利权利要求中大部分步骤,而“标记”内容这一步骤由用户自行完成。在该案中,每一单一主体都没有完整实施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Limelight公司与其用户的行为的结合才再现了该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初审该案的地方法院判决此案件中不存在直接侵权,因而也没有认定间接侵权之必要。2012年8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联席判决认为侵权成立,该判决直接打破原引诱侵权规则,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无需以直接侵权的出现为前提,引发强烈的反响。2014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认为方法专利多主体拆分侵权不足以改变已有侵权认定规则。
美国认定专利多主体侵权涉及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直接侵权,并在第11条中限定了侵犯产品专利的五种行为类型,以及侵犯方法专利的四种行为类型,《专利法》并未涉及专利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对于涉及多个被控侵权主体的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共同侵权规则。2015年《送审稿》第62条中规定了帮助侵权,即“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的,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对云计算环境中没有侵权故意的用户也将其认定为多主体专利侵权中的一方主体,将其视为“侵权人”并苛以责任,这与司法解释乃至民法基本法理不符。在涉案用户并不限于本国主体时,方法的某一步骤在境内的缺失导致侵权认定难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我国司法实践在认定多主体参与专利侵权问题上存在将专利直接侵权、我国共同侵权规则与美国间接侵权规则混用的现象。受法律效力范围、专利权有效性范围的影响,以及现有的以“全面覆盖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认定规则限制,传统侵权认定规则根本无法解决云计算专利跨境侵权的认定难题。传统专利侵权认定规则难以有效应对云计算专利跨境侵权的趋势。修法使之与新技术相适应非一日之工,如能对跨境技术特征在侵权认定中的地位作出合理界定,不失为解决无法将位于境外被控侵权组件/侵权步骤纳入比对范围这一症结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