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的成文法规则

(一)欧洲云计算方法专利侵权的成文法规则

欧洲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欧洲各国相继创立了专利制度。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文法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该法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即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禁止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该法同时规定侵权责任为赔偿100金币并销毁侵权产品。威尼斯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尽管比较简单,但它所包含的专利侵权的规定却为后世所用并加以扩展,从而奠定了现代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随后欧洲各国纷纷制定了专利法。

为消除地域性专利保护对欧洲共同体内部自由竞争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进一步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家的专利制度,欧洲9个成员国于1975年在卢森堡签订《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 Convention,CPC),CPC第25条就单个主体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就单个主体侵权而言,被控侵权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提供使用)、销售、储存、进口或者实施了某项专利,即构成专利侵权,没有必要考虑其他主体的行为,也不用考虑被控主体的主观意图或知识水平。因此,根据该条文判定侵权时,其结论就是被控侵权人构成或者不构成侵权。

在CPC法律框架下,对多个主体是否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但是,CPC第26条包含一个特别的间接侵权条款。该条与第25条相衔接,并非一个单独的规则,而且CPC需要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具有相应的专利知识水平。与美国的规定类似,CPC也需要证明被控间接侵权人具有相应的专利知识,即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具有相应的专利知识。可见,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间接侵权通常需要被控侵权人具备侵权的知识水平。

虽然1975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目前仍未生效,但是当时为了与公约保持一致,并为将来的欧洲共同体专利申请做准备,多数欧洲国家的法规也都规定了CPC框架下的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https://www.daowen.com)

《德国专利法》(Germang Patent Act,GPA)第9条规定了禁止直接侵权,该条与我国专利法关于直接侵权的规定类似,对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侵权形态分别作了规定,但是德国关于直接侵权的规定中,有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认知,即第三方“知道或者从客观情况可以容易得知”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却使用该方法,也构成直接侵权,这表明需要第三人来举证自己并不容易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侵权,给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强的保护。德国《专利法》(GPA)第10条关于间接侵权作出了规定,该条款中将帮助侵权以及引诱侵权均视为间接侵权,同时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侵权行为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即可认定为间接侵权。

《英国专利法》第60条也有与《德国专利法》类似的规定,而且明确指出,如果侵权行为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其实施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属于直接侵权行为。英国专利法对间接侵权作出的规定中,也涉及帮助侵权以及引诱侵权,且将这两种均视为间接侵权,而且涉及“关键组成部分”以及“专用商品”侵权时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侵权行为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其提供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即可认定为间接侵权。

多数欧洲国家在对专利多主体侵权进行认定时,可以直接依据专利法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规定进行审判。与美国的规定一样,CPC也需要考虑被控侵权人具有相应的专利知识。可见,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间接侵权通常需要被控侵权人具备侵权的知识水平,司法实践中欧洲各国在认定专利多主体侵权过程中大多采取间接侵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