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跨境要素的审查认定
欧洲对专利的国际保护可追溯到1873年,当时在奥地利举办维也纳国际发明博览会,由于奥地利政府对外国发明的保护尚有欠缺,以致许多外国发明人不远千里赴之参展。这一事件推动了专利国际保护的发展。之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70年开始草拟的《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等陆续通过。1975年在卢森堡签订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CPC)对专利侵权作出规定,该公约第25条规定了禁止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提供使用)、销售、储存、进口或者实施专利的行为,否则构成专利侵权。尽管该公约并未生效,但欧洲许多国家国内法关于专利侵权的规定,都与该条有关或相似。多数欧洲国家均认为专利侵权行为只有发生在本国境内才能追究责任,否则法院将驳回侵权诉讼请求。有的欧洲国家在专利间接侵权认定中,并不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只要行为人有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的行为,仍可能对主动诱导专利侵权行为或是促使侵权行为(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一案件中表示:“就《德国民法典》第830条(共同侵权条款)而言,当事人之间只要有共同的意思就足以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共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如何并不重要。特别是在行为人各自实施侵权行为时,无须身体上的协同,只要存在共同的意愿,且损害结果是全体活动共同作用所生即可。”
1.欧洲国家组件跨境的审查
《英国专利法》第60条是关于专利直接侵权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间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在英国对一项发明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专利侵权:(a)当发明是一项产品时,制造、提供、许诺提供、使用或进口该项产品,或不论是否为了提供而保存该项产品;(b)当该发明是一项方法时,在英国使用该方法或提供该方法以供使用,而他明知或在当时情况下正常人理应知道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构成专利侵权;(c)当该发明是一项方法时,提供、许诺提供、使用或进口任何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不论是否为了提供而保存此类产品。”该规定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规定专利法效力的地域范围在英国本国境内,即在英国实施上述行为受英国专利法的约束。由于科技的发展,一项完整技术的实施常跨越多个国界,被控侵权物含有跨境要素的专利侵权案件同样也出现在了英国。
2002年英国Menashe案中,判断服务器不在英国是否成立对《英国专利法》第60条专利侵权的抗辩成为法院裁决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该案原告Menashe公司是一个游戏系统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游戏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组成,其权利要求书中具体包括主机、终端计算机、主机和终端计算机间的传输方式和操作终端计算机的程序。作为博彩公司的被告,它经营着一套对英国境内所有的计算机用户开放的游戏系统。当用户计算机安装上被告提供的特定程序之后,用户的计算机就成为游戏系统中的终端计算机。但Menashe公司诉称,当客户的终端计算机和被告的主机之间通过互联网相连接时,整个游戏系统则落入了其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根据调查,被告游戏系统的主机并不在英国境内,而是位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拉丁美洲群岛)。被告承认他是在英国提供了构成发明实质性组成部分的程序,但并不是为了在英国实现该发明(putting the invention into effect in the United Kingdom)。该案法官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他认为在“英国实施”注重的是在英国实现的效果而不是在英国使用(into effect in the United Kingdom looks to effect within the United Kingdom not use within the United Kingdom)。尽管被告辩称他们的主机在英国的司法管辖之外,但被告是对英国的用户提供这个游戏系统,并向消费提供相关游戏程序,这一行为等同于是为在英国境内实现发明效果而提供发明的关键性技术特征,因此,根据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该案法官指出,如果允许被告使用假定的跨境问题避免系统权利要求侵权这种后果是难以想象的,如果对发明创造的核心部分不提供足够有力的保护,那么专利制度存在敷衍专利权人之嫌。(https://www.daowen.com)
2.欧洲国家步骤跨境的审查
在欧洲,多数国家将间接侵权作为独立于直接侵权而存在的侵权形态,例如,德国的间接侵权针对的是提供和许诺提供行为,但在间接侵权的适用上,通常要求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意图,对权利人而言存在主观意图难以证明的困境。因此对于方法专利拆分侵权或方法专利跨境侵权的问题上,德国法院多以直接侵权理论判定侵权,以避免在行为人主观问题上的障碍。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曾在一起方法专利拆分侵权案件中判决没有实施方法权利要求中所有步骤的行为人构成专利直接侵权。[22]法院没有考虑第三人是否执行了方法权利要求的最后的步骤,只要求侵权人执行了第三人实施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步骤。可见,德国法院是通过降低认定专利侵权的门槛,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在前文所述的“Prepaid Cards”案中,被控侵权物呼入卡上的PIN码存储于数据库中,并通过这个数据库建立起连接,依赖数据库确定PIN码的呼出卡位于爱尔兰,即案中被控侵权行为使用“Prepaid Cards”专利权利要求的步骤部分发生在德国,部分发生在德国境外。尽管德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只有发生在德国境内才可能构成其本国的专利侵权,但是审理该案的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认为尽管部分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在德国境外完成步骤的行为必须归咎于德国境内完成其他步骤的人,因此,在德国完成侵权步骤的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从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所作判决中不难看出,法院并未对专利采取强保护政策,但该法院对跨境方法专利侵权问题采取这种可谓“超强保护力度”的打击,值得商榷。在类似问题上,英国最高法院在一起计算机服务器专利案件中所采的“计算机服务器的操作方法侵权中,应考虑服务器所在地,而不是用户所在地”[23]的标准更具有客观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