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系统专利之共同加害:共谋和实际侵权行为
英国共同侵权制度中有共同加害人(joint tortfeasors)与分别的竞合多数加害人之分。共同加害人是数个侵权人违反共同的义务或实现共谋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分别的竞合多数加害人是各侵权人独立实施侵权行为,但数人的行为导致同一受害者的同一损害,应各自承担独立责任(several liability)。根据其专利侵权分析,英国专利共同侵权的判定思路源于其普通法中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的规定。在认定共同加害人时,必须有与他人配合的行为。促使行为实施的行为显然不同于实施行为。[29]一个只是促进(facilitated)但没有获得(procure)侵权的人,不是共同加害人,不因此与侵权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例如,一方以正常的方式和途径出售商品,即使买方随后可能以侵权的方式使用了商品,但即使买家知道售出的产品可能会被侵权性使用,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共同加害。但如果双方主观符合共谋(a common design)并在英国市场经营专利产品,事实上也侵犯了英国专利保护,则应当被视为共同加害人。[30]
对于系统专利共同侵权的案件多涉及由硬件和软件构成的系统。2007年英国Cranway Ltd.v.Playtech Ltd.案,是一个关于硬件和软件运行的游戏系统专利共同侵权的案件,该案牵涉两个被告——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Playtech有限公司和the Horserace Totalisator Board(Tote)。原告的发明是一个使用通用计算机实现交互式、实时、逼真的“家庭”计算机游戏系统。该系统包含一个中央计算机或主机、许多来自游戏玩家的终端计算机、用于连接每个终端和主机的通信装置,以及用于操控计算机和主机与终端之间通信装置的程序。原告主张被告违反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在未经原告同意下在英国境内以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的方式制造、提供、使用了涉案专利。被控侵权系统包括专门改编的计算机系统以便安装和配置含有Playtech用户界面、服务器端、前段和后端软件,以及它们的通用游戏平台Playtech的软件。针对第一被告的指控仅限于其提供软件的行为,没有涉及提供硬件的情况;除此之外,原告还主张第一被告应该为其他公司的行为负责,因为他促成了他人的侵权行为,应该属于共谋的一部分。原告对Tote的指控与对Playtech公司的指控大致相同,但在诉状中指出Tote获取和使用了Playtech赌博系统并向终端的游戏玩家提供该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并为其他公司提供或许诺提供有关“Tote软件”的组成部分,使该系统能够实现技术效果。但在原告的起诉书以及诉讼陈述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亦无任何事实依据可以推断两个被告之间有共谋。(https://www.daowen.com)
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明晰以下问题:第一,专利诉讼中诉状的功能是为了公平地告知被告所被指控的内容。原告在起诉时应该举出被告制造、进口、使用专利产品等具体行为的事实。如果销售专利产品A的行为和销售专利产品B行为被分别指控侵权,那么每种产品侵权类型都要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指控的仅仅只有“提供”侵权的行为。第二,指控侵权成立必须要求被告的行为要完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根据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专利权是针对一个硬件和软件的系统,那么同时提供二者的行为才会构成侵权。在这个案件中,除了据原告主张被告以专利法限制的方式提供交互式游戏的系统之外,再无其他证明Playtech游戏系统构成侵权的证据。原告指控的是被告提供软件的行为,并没有指控他提供了硬件,不符合被控侵权专利必须落入一个完整专利权要求范围的规定。尽管原告律师认为计算机程序与依赖于在已知硬件上操作程序的产品之间的边界是一个有待审判厘清的问题,不应草率地作出结论;但如果专利系统受权利要求中所述软件限制,那么它作为一个事实问题,是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书来得出结论的。第三,被告认为诉状中指出“Playtech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英国实施下列行为”但没有合理证据能证明“提供”行为确实发生在英国。该案中诉讼的一个特别之处是Tote和Playtech公司都要求对被指控的其他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替代责任要么建立在Playtech公司促成其他主体实施侵权行为,要么建立在Playtech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部分这两种情况。而对于这两种情况原告不仅无法证明,而且对于在英国域外的公司,法院进行文书送达应满足有确定的、合适的理由让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硬性规定,仅仅主张英国公司和外国被告之间有持股或其他方式紧密联系的理由是不够的。最后,因为该案原告无法证明两被告具有共同加害行为,被告之间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满足普通法中共同加害行为的标准;同时无法证明两个被告各自为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甚至没有能够证明被告侵权成立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