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专利侵权的认定逻辑:严守“单一主体”规则与放任“共同侵权”的适用

(一)中美专利侵权的认定逻辑:严守“单一主体”规则与放任“共同侵权”的适用

美国认定专利多主体侵权的法律依据全部来自美国《专利法案》,该法案第271条规定了专利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且并未提到“共同侵权”的概念,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共同侵权归为某种特殊的直接侵权行为,适用第271条(a)款的规定。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经过判例法长期的积累和发展,美国法院已经形成一整套流程式的多主体侵权认定逻辑,参见图4-1。对专利直接侵权的认定美国法院严格遵守“单一主体”规则(single actor rule),即只有某个单独的主体实施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步骤该主体才构成直接侵权,在多个主体共同实施了某项专利的情况下,法院发展出了“控制或指挥”标准,即“控制或指挥”了整个专利实施的主体(联邦法院称其该主体为“mastermind”)会被视为实施了涉案专利的每一个步骤,该主体构成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被控制或指挥的主体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美国认定专利间接侵权需要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直接侵权人存在的情况下才有认定间接侵权的基础。

与美国相比,我国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对专利共同侵权的认定也是依据民法共同侵权规则。各级人民法院认定共同侵权的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讨论稿》中规定的共同侵权情形基本一致,也有部分法院直接依据民法共同侵权规则对《规定讨论稿》的情形进行了扩展,对间接侵权的认定通常包含在共同侵权中,我国认定专利多主体侵权的逻辑,参见图4-2。相对于美国已经形成一整套清晰的逻辑来认定专利多主体侵权,我国多主体侵权的认定规则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逻辑,以共同侵权规则为主导,以列举式的方式固定了几种侵权情形,但实践中侵权情形多变、复杂且难以预测,与一般的民法共同侵权相比,多主体专利侵权涉及到对相关技术的对比判断,而科技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专利侵权日益向多主体合作配合的方向发展,多主体专利侵权呈现其特殊的难点,仅仅依靠民法共同侵权规则已很难满足司法实践中多主体侵权认定的需要。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4-1 美国多主体专利侵权的认定逻辑

图示

图4-2 我国认定多主体专利侵权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