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规则适用

(二)欧洲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规则适用

CPC第26条“禁止对发明的间接利用”的规定可以看出,其所说的专利间接侵权不同于中、美,而是将间接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于直接侵权的侵权形态。该规定约束的是对发明的间接利用,即间接侵权人提供的并非是专利产品,但是由于该非专利产品是由于专利产品的需要才具有市场价值,因此,提供该有关产品获得利益就是间接利用了专利发明。由于CPC并未生效,因此,欧洲不同国家对间接侵权都有各自的规定。例如《英国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在专利有效期内,任何未经专利人许可,在英国对非被许可人及无权实施该发明的人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任何发明的关键组成部分,使发明在英国得以实现,而他明知或正常人理应知道这些手段适于并用于使专利实现的构成专利侵权”。而《德国专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是“专利权的效力还在于,禁止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本法有效的地域范围内,任何第三人向无权实施专利的人提供、表示愿意提供发明的实质性元件,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显然应知这些手段适于且可用于实施专利的话。”从案例可知,《英国专利法》第60条所述“有关发明的关键组成部分”相比《德国专利法》中的相关概念,包含的范围小,其不包括那些没有写入权利要求的部分,而《德国专利法》第10条所称的“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则是专利的关键组成部分或主要材料。除此之外,英、德两国所指间接侵权不仅关注行为人提供有关发明的组成部分,而且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实现专利的故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