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的专利适格性概述
云计算的专利适格性问题,即云计算技术能否纳入专利法的客体范畴。云计算商业模式的实现依托于虚拟的互联网空间,其专利适格性往往与智力活动联系在一起。智力活动规则作为一种思维活动,其本身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属于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所列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畴。[8]然而,基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9]在探讨云计算技术是否满足专利客体标准,具有专利适格性时,“自然规律”和“技术手段”成为区分关键。
1.云计算技术成果与“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是指客观存在的、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我国《专利法》第2条所规定的“技术方案”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且该规律主要作用于物理世界。然而在云计算环境中,云计算以计算机和网络为载体创建了一个虚拟世界。不同于人脑以思维构建的“虚拟世界”,这个虚拟世界通过服务器、网络、应用软件等技术集合来实现物联网与现实世界的连接。该环境下,一系列云服务技术与IT资源共同作用,建立云计算基础架构系统,实现对用户的按需服务与按用收费。因此,审查人员在判断云计算相关技术成果是否属于“自然规律”时,应基于云计算本身的技术特性,摆脱传统物理世界中对“自然规律”的限制,探究云计算具体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可授权专利的客体范围。(https://www.daowen.com)
2.云计算技术成果与“技术手段”
由于云计算的技术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用户与客户端的交互上,因此新技术方案的提出往往以“人”为基础,无论是现在常用的触控技术、人脸识别还是即将普遍应用的声纹识别,云计算技术的应用越来越融入了人类的智力活动。我们之所以区别技术手段和非技术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思想的自由,也因此,在云计算虚拟世界中,区别“智力活动”与“技术手段”成为了确定专利可授权客体的关键。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技术手段也应被不断地理解与扩充,在判断云计算技术成果是否采取了“技术手段”时,应当从其是否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技术难题出发,以避免因审查人员错误理解“技术手段”,将其归类为“智力活动规则”而导致专利客体范围过于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