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主体专利侵权认定的新逻辑

(三)我国多主体专利侵权认定的新逻辑

早在2001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以TRIPs协议中没有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不宜提供超过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力度为由,删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禁止专利间接侵权的建议条款,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虽然没有对专利间接侵权作出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间接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民法共同侵权规则无法满足案件审判的需要,法院不得不依据间接侵权理论来认定间接侵权,各级法院对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的理解不一,导致判决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多数法院对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的理解过分简单,仅仅停留在学理引用上,对间接侵权、直接侵权规则的关系把握不当,导致对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较低。认定侵权的标准过低,恰恰反映了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过大。对于间接侵权的认定,我国不仅超过了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过了美国的保护力度。因此,我国亟须在《专利法》中引入间接侵权条款,对专利间接侵权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我国对间接侵权的规定不能够完全照搬美国的规则,在间接侵权规则的具体细节的制定上,也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考量,确定间接侵权制度的利益平衡点。

我国的专利规则基本上属于“舶来品”,在我国引入专利间接侵权规则之前,应当先厘清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也应注意区分专利共同侵权与直接侵权。目前我国涉及专利多主体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亟需对这些概念的内涵以及侵权认定的逻辑予以明确。对于利用其他主体共同实施某项专利的情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控制或指挥”标准,将其归为专利直接侵权。该标准是经过判例法长期的发展演变形成的,是对“代理”标准和“某些联系”标准实质内涵的抽象提炼,既解决了“代理”标准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又避免了“某些联系”标准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倾向。目前美国各个地方法院大多适用该标准。“控制或指挥”标准的适用可以解决民法共同侵权规则和司法实践认定专利共同侵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控制或指挥”的情形从民法共同侵权中分离出来归为某种类型的专利直接侵权,有利于规范相应的侵权行为,使赔偿责任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有利于专利侵权规则的明确化和体系化。此外,考虑到我国与美国的司法环境存在的差异,而且我国法院长期适用民法共同侵权规则认定专利多主体侵权,对于专利多主体侵权的认定并非不能适用民法共同侵权理论,而是要将规则进一步明晰、规范,对于多主体因其共同过错实施某项专利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提出我国认定多主体专利侵权的新逻辑,见图4-3:(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图4-3 我国认定多主体专利侵权的新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