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面覆盖原则”为主导的侵权认定规则
2026年02月20日
(一)以“全面覆盖原则”为主导的侵权认定规则
综合各国现行专利侵权认定规则来看,以“全面覆盖原则”为侵权认定标准仍是世界主流。专利侵权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系指,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当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则专利侵权成立。以该原则作为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标准符合专利法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的立法目的。“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私权,而是一种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3],通常专利权的获取需要经过行政公权力的审查,而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也应适用一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4]虽然随着技术进步及知识产权国际交易的发展,专利法的国际性日益凸显,但是在专利侵权认定中,一国司法审判机关不能动摇专利法基于国内法的效力范围,而轻易将司法裁判权延伸至境外的组件或行为。但专利法的存在也非为了惩治侵权而试图统揽一切行为。法院审理专利跨境拆分侵权案件时赋予境外技术特征何种地位,将直接影响后续侵权认定结果以及法律对某一技术实施的包容程度。(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5]确立的全面覆盖原则,用以作为审理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部分技术特征处于境外时,法院是否当然地选择将该案归属于受法效力影响而无法有效审理的案件值得商榷。若全然肯定这一做法,无法将境外部分被控侵权技术特征(组件或行为)纳入审查范围,导致相应的技术特征比对陷入侵权认定不能,实则是放纵实施跨境侵权的主体,使其获得高额收益,却规避了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