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应当引入专利间接侵权规则

(一)专利法应当引入专利间接侵权规则

目前,《专利法》对直接侵权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专利多主体侵权行为日益突出,依靠直接侵权规则无法解决现有的问题,由于缺乏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的明确规定。法院对专利多主体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虽然相关规定或者意见及解释中涉及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但是仍然缺乏清楚明晰的立法规定以指导司法审判的实践应用。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认定仍没有明确的界限,对于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却诱导、帮助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属于专利间接侵权还是专利共同侵权界限十分模糊,导致法院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基于这一理由,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都在其专利法中写入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覆盖特定的非专利产品,作了比较清楚的区分。(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在认定专利间接侵权时,应当明确间接侵权具备的行为特征,且仅当该行为与专利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之间具备一定的关联程度时,方可认定间接侵权行为成立,并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尤其是,实践中,完成技术方案或实施专利的最后一步往往由消费者或最终用户完成。换言之,最终再现技术方案实施了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人是消费者或者最终用户。那么按照直接侵权行为规则进行侵权认定时,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是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实施该行为并不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我国并未确立间接侵权制度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将间接侵权行为人列为被告,也就导致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人。退一步说,即使将消费者列为被告,直接侵权行为人的消费者人数等也无法确定。没有合理地被告,专利权人便无法合理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我国目前正在由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专利数量也在持续增长,尤其是涉及互联网云计算的方法专利,也将面临更多的专利间接侵权的威胁,因此,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我国在历次修法过程中,都有涉及间接侵权问题的讨论,但最终都没有对其作出规定。间接侵权引入专利法的最大障碍是没有上位法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共同侵权理论——共同侵权应该以共同过错为成立要件,而间接侵权属于单方行为,间接侵权行为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共同故意,民法共同侵权规则与专利间接侵权规则存在本质的区别,共同侵权规则不能作为间接侵权规则的上位概念。《专利权纠纷解释(二)》第21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制定,引入了间接侵权制度。然而,间接侵权案件数量大,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应当将其纳入《专利法》中,才能有效地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