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四、小结

我国在航空航天、高铁运输、激光、超级计算机、量子通信等技术领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我国科学技术逐步获得强劲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如何确保我国尖端技术屹立于世界之巅,引导其他高新技术进军国际市场,推动我国战略性科技的创新发展,是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议题。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下,深化创新政策统筹机制,积极构建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成果竞争环境,建立完善的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机制。随着发展云计算技术、云计算产业逐渐提升到各国战略层面,各国间的“云”竞争将愈演愈烈。为了引领、促进我国云计算技术向世界高端水平发展,在云计算引发的新技术革命中,研究现有专利制度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策略对我国以云计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专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NIST.SP.800-145:The NIST Definition of Cloud Computing,http://nvlpubs.nist.gov/nistpubs/Legacy/SP/nistspecialpublication800-145.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6日。

[2]2012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政府工作报告》附注2中对“云计算”有清楚界定。

[3]周奇:《云计算专利保护初探》,载《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

[4]2010年5月21日第二届中国云计算大会专题:中国电子学会理事长吴基传致辞。http://tech.sina.com.cn/it/2010-05-21/1055421653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22日。

[5]王晓燕:《云计算的专利适格性分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6]成谦、孙方涛:《云计算技术在华市场专利侵权风险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

[7]周奇:《云计算专利保护初探》,载《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

[8]Steven B.Carland and Jeremy E.Want,“The Canadian Patent System:An Appropriate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the Public and Patentee”,16 C.I.P.R.44(1994).(https://www.daowen.com)

[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 页。

[10]《联邦政府云战略》(Federal Cloud Computing Strategy)于2011年2月8日由美国联邦政府CIO委员会颁布。

[11]参见美国相关案例,如Pellegrini v.Analog Devices,Inc.,375 F.3d 1113(Fed.Cir.2004);Faroudja Labs.,Inc.v.Dwin Elecs.,Inc.,No.97-20010 SW,1999 U.S.Dist.LEXIS 22987(N.D.Cal.Feb.24,1999);BMC Res.,Inc.v.Paymentech L.P.,No.3:03-CV-1927-M,2006 U.S.Dist.LEXIS 37746(N.D.Tex.May 24,2006);Akamai v.Limelight &McKesson v.Epic(Fed.Cir.2012)(en banc)等。

[12]参见美国相关案例,如Decca Ltd.v.United States,210 Ct.Cl.546,544 F.2d 1070(1976);NTP,Inc.v.Research in Motion,Ltd.,418 F.3d 1282,1313(Fed.Cir.2005);Centillion Data Sys.,LLC,v.Qwest Commc'ns.Int'l,Inc.,631 F.3d 1279,1283(Fed.Cir.2011);Intellectual Ventures Ⅰ,LLC v.Motorola Mobility LLC.13F.Supp.3d 369(2014)等。

[13]McDermott Will & Emery,“Divided patent infringement in Germany”,March 212012.

[14]Menashe Business Mercantile Ltd.v.William Hill Organisation Ltd.,[2002]R.P.C.47(2002).

[15]参见东京地方法院,民事46部,平成12年(3)第20503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局令第4号),1993年3月10日发布,1993年4月1日实行(已废止)。第二部分第1章“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规定:“……但是,如果把计算机程序输入给计算机,将其软件和硬件作为整体考虑,确实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并具有技术效果,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则不论它是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等实用性能上的改进,还是涉及计算机系统内部工作性能上的改进,都不应仅仅因为该发明专利申请含有计算机程序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17]国家知识产权局编:《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部分第一章“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8]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章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二部分第九章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二部分第九章5.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