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系统专利侵权规则
2026年02月20日
第五章 云计算系统专利侵权规则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之网络设备的日新月异推动“万物互联”的时代到来,各个领域各种应用需求的云不断出现,云计算作为各个行业之热备受推崇。云计算主要是计算模式和理念上的创新,本身并不涉及太多硬件技术的创新,在硬件设施上更多的是集成已有物理装置(如服务器)构成的专利系统。系统通常被认为是包含若干组件以实现特定功效的装置或机器。随着专利侵权类型日益多样化,系统专利侵权问题逐渐凸显。云计算技术,其服务模式及技术构架多内涵“海量融合”的理念,因此,许多权利人自身对一项特定的云计算专利也难以有效布局和控制。(https://www.daowen.com)
云计算专利中有关硬件部分的侵权多涉及一个物理系统,这类系统专利的组件通过远程控制技术摆脱了传统的线路连接的构架,组件远距离安放成为实现功能强大、广覆盖面技术效果的必要之举,由此也引发系统专利侵权在司法判断中的特殊问题。美国、欧洲等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生了该类型的侵权案件,其通过判例逐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判决思路。本章通过分析美国NTP案、Centillion案等典型案件,结合美国专利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理论,分析美国法院在处理系统专利侵权出现的特殊问题的处理技巧,即以整体使用原则确定系统专利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责任;通过探究英国Menashe案中法院的说理以及英国专利侵权制度,明晰英国“实际效果发生”原则下系统专利侵权的成立。在间接侵权理论下,云服务商将更容易成为侵权索赔的对象。因而,云服务提供商、用户与云计算技术专利权人间的责任承担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对比中、美、欧等专利侵权规则及现实国情下,确定适合的云计算系统专利侵权立法与司法认定规则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