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专利的多层次架构造成权利要求书撰写难
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潜在利益不断被挖掘,云计算成为个人发展、企业运营和政府管理中的新宠,其敏捷、经济、高效的性能开启了IT行业甚至整个信息技术界的新天地。各个研发主体纷纷积极寻求对云计算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而这其中撰写一份周全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保护云计算核心技术的重中之重。云计算技术的系统专利通常是包含众多遍布全球各地组件的复杂系统。例如,在一个混合云中,用户通过互联网与私有云发生作用,而私有云则可能包括服务商提供的面向用户的服务器和与该服务器进行交互的数据处理服务器;当私有云与公有云发生交互的时候,同样会牵涉其他应用服务器和数据服务器。如此一来,云系统包括多个视角和层面。当权利要求书以单一的应用或者数据服务商的视角进行撰写时,权利要求应注重约束单一服务商所可能实施的潜在侵权行为;当权利要求书以多个应用或数据服务商的多重视角进行构架时,权利要求要详尽地指向多个服务商的潜在行为。通常,针对这样复杂的云计算专利,专利撰写人除了应该考虑从多个可专利的视角全方位地对专利进行构架以外,更要注意表达清晰、具体,准确描写专利技术的工作方式。
1.因权利要求被误读而险遭败诉的专利侵权
2011年DataTern公司起诉MicroStrategy公司及它的其他8个客户通过MicroStrategy的智能商业平台侵犯了自己所拥有的一项访问储存在相关联数据库中的信息的面向对象的软件应用专利(US Patent 6,101,502,简称502专利)。地方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参考该案同时期的DataTern在纽约地方法院已决裁判中对502专利权利要求中两个术语的解释,认定MicroStrategy不侵权,原告不服,2013年,该案被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因为在应用中的对象和在数据库中的表格的结构不同,所以面向对象的应用不能直接地与相关联数据库中的表格相连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DataTern公司的502专利公开了创建“界面对象”充当面向对象应用和关联数据库之间的“对象模块”,即在数据库模型和对象模块之间生成一个示意图,并且用这个示意图创建一个界面对象。在关联数据库中的一个“运行引擎”利用界面对象访问数据。具体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连接关联数据库与面向对象软件应用的一种方法;(a)选择一个目标模型;(b)在数据库模型和对象模块之间生成至少一个示意图;(c)利用这个示意图来创建至少一个界面对象,这个界面对象与一个目标对象软件应用有关联的类相一致;(d)利用一个运行引擎激发至少一个界面对象和面向对象应用访问关联数据库中的数据。”[6]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权利要求1中的“创建至少一个界面对象”。纽约地方法院在已决的关于该专利的案件中将这个术语解释为“为至少一个类生成代码并且从这类中实例化一个对象”。而审理该案的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引用纽约地方法院的解释,因此认定被告MicroStrategy不侵权。原告DataTern公司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DataTern承认如果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采用纽约南部地方法院所作的解释,被告确实不侵权,但是该地方法院误读了原告502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对争议术语所作的“从一个类别中举例说明这个界面对象”这种解释,因为依据这个术语的普通语法和502专利的整体语境都倾向于这种解释。但是将为“类”生成代码作为权利要求中的一部分是错误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强调说:“从类中实例化一个对象的前提是有这样一个类。这个类可能是先前已经存在的,又或者是作为整个对象创建过程的一部分。而专利权人在方法权利要求书中写明的‘创建至少一个界面对象’并没有限制这个类存在的方式和时间。”被告公司所提出的在权利要求1-c中,“创建界面对象”之前限定了“使用示意图”,表明“为类生成代码”是必需的,因为从地图中产生界面对象的唯一方法是通过代码生成器。陪审团则认为,结合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附图可见该专利权利要求特地说明了为一个类别生成代码不是从示意图中生成界面对象的唯一方法。该案最终发回重审。(https://www.daowen.com)
在美国,云计算专利在侵权诉讼中除了受权利要求中描写技术特征的专业性的影响,还可能因为牵涉语义模糊的抽象概念而直接被无效。
2.因权利要求中抽象概念而被无效的计算机专利
在云计算专利侵权之诉中,专利权利要求因内含抽象概念反被侵权人请求无效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2011年Accenture Global Services,GmbH v.Guidewire Software Inc.案(以下简称Accenture案)中,Accenture公司认为被告通过计算机系统侵犯其所拥有的一项关于处理保险相关业务的计算机程序专利。该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有系统权利要求1和方法权利要求8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在保险组织中生成执行任务的系统,表明一旦事件发生,系统就会确定在这个事件需要被完成的被任务,并将这些任务安排给各个授权人完成。系统权利要求包括一个保险事务数据库、一个任务数据库、一个为访问任务数据库的客户组件、一个与软件组件相联系的服务器和一个引发系统运行的处理器。权利要求8公开的是保险组织中生成被执行任务的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保险事务,并且适用在事务上以决定被执行任务的规则,这些任务被能完成该任务的授权人获取。该专利的说明书记录了各种软件组件的详细说明,包括这些组件的功能和他们之间如何联系。
在诉讼中,被告向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地方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专利指向的是组织数据的这类概念,并非针对特定的设备或者系统。权利要求限制在保险行业整个行业类别中,没有细化权利要求保护的具体对象范围,产生足以让保险同行生存的地带。方法专利权利要求8是专利不适格的,因为没有一个限制性描述将权利要求8从抽象概念限定到具体应用上,这个独立权利要求只添加理论“可能的索赔信息类别”这种限定。而从权利要求1的描述上看,它反映的全是权利要求8的内容。参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前确立的“机器或状态转变”测试,地方法院同意专利无效的即时判决。Accenture公司不服将其系统权利要求的1至7认定为无效而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未对其权利要求8至22的方法权利要求无效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在因权利要求具有抽象性的无效案件中,法院必须确认权利要求是否造成“抢占抽象概念”的风险。所以法院首先应识别和定义所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基础概念。然后进行先占行为分析,确定权利要求的平衡与否就是确定“从属的权利要求变窄、约束或者限制了权利要求以至于从术语上而言,它不全是抽象概念”。[7]有先例表明当系统权利要求的紧跟方法权利要求的并且都用了相同含义的限制时,两者将“生死相依”。[8]因为方法权利要求和系统权利要求联系十分紧密,以至于系统权利要求本质上就是在通用计算机上实施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尽管系统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是特定的计算机组件而实施一些方法步骤,但没有任何硬件所列举出有意义的限制,使之超出方法权利要求“将方法应用到特定技术环境”即通过计算机实施的限制。在计算机中简单的实施一个未加限缩的抽象概念,不会将一个不具备专利资格的权利要求变得有专利资格。该案中,方法权利要求不适格已确认无疑。在比对方法权利要求和系统权利要求时,应考虑系统权利要求是否对已经被判决为专利不适格的抽象方法权利要求提供了不同且“有意义的限制”,从而发现两个权利要求部分重叠。事实上,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几乎所有已无效的方法权利要求中的限制和软件组件。原告指出系统权利要求的包含物有一个保险索赔文件夹、一个任务库数据库,一个服务器组件和一个任务引擎,以试图证明系统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有本质上的不同,但这些软件的组件都存在于方法权利要求中,尽管对这些组件没有一个正式称谓。系统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仅仅“在术语上有细微拆别,但是要求实施的过程及内容确实相同的基本过程”,两者间一损俱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