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云计算技术专利授权审查规则的最新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对云计算相关发明创造予以专利保护,已成为一国之必然,若反其道而行,将有碍于产业的发展与进步。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决定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发明申请,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5条排除其可专利性。本条修改与现行规定相比并无实质性的突破。如果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包含技术特征,是一种技术方案,则仍然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否定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一般是通过《专利法》第2条(专利权的客体),而非《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不过,从修改决定目前对商业模式进行明确举例的文字表述看,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积极探索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方式,这也许是扩大专利保护客体的信号。此外,《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二节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并在第三节中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认可“软件+硬件”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扩大了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将“功能模块”改为“程序模块”。这不仅能使权利要求表述更加清晰,还结束了目前权利要求撰写中软件模块采用功能性特征,而导致的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与“功能性限定”产生混淆可能的窘境。此次修改可能是国家倾向于扩大云计算专利保护的信号,亦有利于鼓励云计算发明创造,促进云计算产业的发展。
此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日趋国际化的经济发展来说尚且不够,随着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崛起,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为“领头羊”,以滴滴、小米、奇虎360、联想、华为、中兴、金山等为代表的国际化企业越来越多。由于中国和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标准不同,在进行全球化的专利布局时,需要撰写多套满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专利局要求的权利要求,这既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也不利于保护国内一流技术领先型企业的研发投资,构建健全的、适应时代发展的专利制度,是目前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