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泰法学文集》简介
《钱泰法学文集》这本书是由.钱泰著创作的,《钱泰法学文集》共有102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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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和法学文库:点校出版、学术研究与数据库建设》项目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高度重视,2013年3月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支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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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为了纪念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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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总序序
*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朝阳校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作为中国最早的法科高等学校,朝阳大学与中华民国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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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例
一、本套丛书是以个人文集形式,有选择地整理曾在朝阳大学任教老师的经典著作,内容以法学为主,但不仅限于法学。每位学者的著述也以某一主题的法学著述为主,相应命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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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者序
钱泰先生(1886—1962)是民国著名法学家,在国际法等领域卓有成就。钱泰字阶平,于1886年出生于浙江嘉善,早年参加科举,为1906年丙午科优贡,在中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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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说明
本书《钱泰法学文集》是朝阳大学学者钱泰的著作。原作出版于民国。本着忠实于原著的要求,尽量少改动。必要的改动说明如下: 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略微调整编排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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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致谢 不仅为了纪念序 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总序序 总例 点校者序 点校说明 国际私法讲义 绪论 第一节 国际法之定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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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讲义
目次 绪论 第一节 国际法之定义及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之区别 第三节 国际私法存立之要素 第四节 国际私法之法源 第五节 国际私法研究之范围第一编 国籍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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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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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之定义及性质
国际法者,各国交通间适用之通则,源出于自然法者也。 疏:国际法有略于理论而条文繁多者如日本是有偏重理论而条文简单者,如西洋各国是研究国际公法,须先明私法亦研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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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之区别
国际法所以解免两国法律关系之冲突,既如上言,其大别有二。即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也。国际之冲突,有关于国际之公益者,例如,主权问题划界问题宣战议和遣使诸问题皆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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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存立之要素
各国交通之事日繁,各国国内之法律,又至不一致,故有国际私法之出现,试分析论之。 (一)各国交通之日繁。近世各国互相交通,并互行承认外国国家人民之权利,故有国际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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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之法源
国际私法之法源有三:(1)各国之国内法律及例案;(2)明认或默许之条约;(3)国际私法家之学说。 (一)国内法律及例案。各国国内之法律,实为国际私法之最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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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研究之范围
欲研究外国人得在我国可为之事及应为之事,当先知何者为外国人及何以识别外国人与内即如知何者为外国人,则应研究外国人在我国应享之权利并应尽之义务,故第二编论外国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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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国籍
国籍者,人民与国家连接之关系也。凡人生于世界,皆应有一国籍,社会之成,固需众人之心思才力人生于世界,亦不能不需要社会之辅助。故依自然之通则,人之生存,不论社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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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来之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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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来国籍之依据
生来国籍,及国籍法之固有国籍,小儿出生时所有之国籍也。依凡人不能无国籍之原则,世界立法家,对于新生小儿利益之所在及其假设志愿,于其出生之时即给予一国籍,其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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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之历史
希腊罗马时代,以父母之国籍为小儿之国籍,至小儿出生之地,于其国籍毫无关系。因此种国民深自傲大,不愿以国籍轻与偶生其地之人。且谓小儿之爱国心,须由其父母之国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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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国籍法采用血统主义之部分
中国国籍法,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者也。国籍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为血统主义,第三款、第四款为出生地主义,小儿应随父之国籍,见于国籍法第一条第一款,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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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国籍法采用出生地主义之部分
凡采纯粹血统主义之国,往往失之偏狭,中国国籍法兼采折中主义,故凡生于中国地者,若有下列二项情形之一时,亦属于中国国籍。 疏:纯采血统主义如德国者,不免有偏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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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取得之国籍
上章所论,为生来国籍,小儿生时固有中国国籍也。本章所论,为取得国籍外国人变更取得之中国国籍也。变更取得国籍有二:(1)法律之规定;(2)归化。两种取得国籍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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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之规定
法律规定取得之中国国籍有三:(1)为中国人之妻;(2)认知之私生子;(3)养子。皆原出于亲族法,并无住所种种之条件,且不受国籍法第十一条之限制。但使有上列三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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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归化
国籍之赋予,为契约性质。非强迫性质,含齿戴发之伦,生于世界,皆有发达其精神身体之权,此乃自然法之通则。故设有人愿离其宗邦,求于他国觅种种之利益,为其宗国所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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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国籍为契约性质,人民自有取弃之全权。希腊雅典之时,国民除受刑之宣告强迫脱籍者,外并能自由出籍。罗马时代,出籍有自愿者,例如归化于罗马与国及避刑出走者是也。有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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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族法上之原因
此项丧失国籍与因法律取得中国国籍者,用意相类,所以免一家内有多数国籍之弊。大别为二:甲为外国人妻;乙为外国人认知之私生子。 疏: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有不计其取得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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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归化外国
凡中国人因归化外国,丧失中国国籍者,除无国籍法第十四条各款情形外,须备下列条件。 疏:归化外国伊古所禁,今则多许可之。英于一八七四年许之,瑞士一八七六年许之,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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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为外国官吏军人
第一节为法律规定之丧失国籍,第二节为志愿之丧失国籍,本节则近于剥夺国籍,所以儆示不忠之本国人也。实则此等剥夺国籍之宣告,往往无国籍之弊,因中国虽剥夺其籍,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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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丧失国籍之效力
第一款 及于本人之效力 凡中国人或以民法亲族上之原因或以归化外国或以为外国官吏军人之故,丧失中国国籍,应自丧失日起,丧失非中国人不能享有之权利。因自此以后,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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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凡丧失国籍之人,眷恋故国,欲回复中国国籍,若概令其从归化通例,未免太苛。因其人本为中国人,其出国籍也,或以一时不得已之故,固不妨特别优待,以示怀旧之诚。虽然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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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回复国籍之普通条件
凡回复国籍者,无论何人,须备下列之普通条件: (一)于中国有住所 凡欲回复国籍,必其于中国有所依恋也。然将何证其依恋之心乎,住所为人生利益根据之地,请求归化,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