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诸国之外国人地位
现今诸国有采外交上相互主义者,有采立法上相互主义者,有采平等主义者,有采限制平等主义者,试分陈述之。
(一)采外交上相互主义诸国。法国依国民法第十一条,凡外人得享有自然权,其民权则非条约规定不能享有。比国及卢森堡两国采用法国民法与法主义相同。希腊依希腊民法第十三条凡权利为本国人所独有者,惟依条约外人得以享有之。
疏:甲国与乙国人民以若何权利,乙国亦与甲国人民以若何权利,谓之相互主义。采此主义之结果,对于外国人之权利因国不同一,视条约或立法所定而判焉。法国大革命后,采绝对平等主义,对于外国人与本国人同视,嗣以外国待遇外人之优,逐一变而为外交上相互主义,虽然无条约或条约上所列举之权利,不备而有某种权利为人所不可缺者,不使之享有,殊有反乎人道。于是学者效罗马法,分为自然权、民权,前者人人可以享有,不问本国人否,后者外国人非依条约不能享有,此主义有种种之弊:(1)无条约国之人民不能享有民权;(2)外国人均是人也,应平等享有权利,不宜使条约左右之。且既享有权利即永久享有,不宜使条约与夺之;(3)条约易于消灭,如战争。而条约失效,驱逐外人出境者有之,此时条约消灭,该国人民因之丧失权利殊不利益也。
(二)采立法上相互主义诸国。奥国凡外人之本国法律,许奥人若何之权利,奥国亦许之。瑞典、塞尔比亚与奥主义相同。
疏:此主义以外交上相互主义,尚须订立条约未免太烦,不若外国法律许我若何权利,我亦许之为便利也。此主义虽稍进步,亦有不妥之点:(1)某种权利人人皆应享有,不宜为交换品;(2)各国法律不能一致,有许外国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者,有不许者。采此主义,本国法律一视外国法律为转移,必不能统一也。(https://www.daowen.com)
(三)采平等主义诸国。意大利一八六五年编纂民法,于第三条规定凡本国人可享之权利,外国人皆得享有。实为平等主义之倡。西班牙。西班牙民法第二十七条言除法律条约有特别规定外,一切本国人私权外,人皆得享有。英国。古时外人不能于英国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一八四四年始许外人租用其期限,不得逾二十一年。一八七零年始许外人有不动产所有权,自此以后,外人与本国人一体待遇,外人于英国有逾十年者,并得为陪审员且非经议院之决议,不得将外人放逐出境。
疏:意大利久受东罗马之压制,当分裂之际,各国法律又各不相同,洎夫革命时代,马兹尼氏倡自由、平等、博爱三大主义。凡人皆应享有自由权,法律上皆为平等,无论中外皆为同胞,编纂法律即本此主义。故凡本国人所能享有之权利,外人皆得享有之。英本岛国贱视外人,阶级最严,排外念重,故不许外人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继而加以限制之许可,终则不但不限制私权享有,并许外人享有陪审员之公权矣。
(四)采限制平等主义诸国。德国外人权利与本国人平等,惟外人所属之国,不给与德国人以平等权利者,德人亦得撤销之。美国外人之地位,依各州之法律,而不依联邦之法律。故州异其法,至为参差。诸州中有许外人有不动产所有权者,有不许者,有仅许久居或有意归化之外人,享有不动产者。丹马外人之权利,与本国人平等,惟非政府许可,不得享有不动产所有权。俄国外人不得于迁省置地,其余权利与本国人同。日本外人权利与本国人同,惟有限制例如不得享有不动产所有权抵当权,又不许购日本银行股票,其例也。
疏:新造之邦有绝对不能采平等主义之理由,或由于经济关系不许外人享有,土地所有权及购买国家银行股票或由于国防关系不许外人于边省置地,此多数国家所以采限制平等主义也。德国之限制平等主义较为特别,法律上原则为平等主义,惟他国待德国人不平等则经参事会之同意而撤销该国人民在德国所享有之权利。美国各州法律各有不同,从前美国各州概不许外人享有土地所有权,现则渐有许之者,亦有许之而加以限制者。盖土地所有权许外人享有,否各国不同不遑枚举。罗马尼亚许外人在城市有土地所有权,不许在乡间置买土地。俄国西陲不许外人置地,东陲许之。盖西邻列强。东接中国也。美国有地皮公司贩卖土地希图获利,外人入股者颇多,殊于国家有碍。故于一八八七年联邦政府有一法律,地皮公司有外人入股者,不得购买土地。盖专为地皮公司之法律,非对于个人之规定也。日本维新之后,关于外国人权利颇多,限制亦有。不得已之若衷焉。
据上所述,虽为四种主义实则相互与平等二种焉,而待外人最苛者莫有甚于外交上相互主义者。就法国言,外人诉讼无论原告、被告均须缴纳保证金,而造皆为外人则不受理。且外国人不能享有诉讼上之救助,对于外人诉讼不以被告审判籍为准,虽在外国之人,如被法国人所诉,亦须传到法国法庭审问,又继承权外国人均不能当然享有,以其为民权也。至于限制平等主义,虽有限制,仍不失为平等也,中国虽有最惠国条款,然亦不无限制亦可列入限限制平等主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