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外国人之地位
人之生也,有享受之权利,有应尽之义务。既生于世,必将求长成发达其能力。而社会之职任,在依各人之志愿,辅助其生长,保护其发达,不论男女老幼,不论国籍宗教,不论住居何地,凡属之伦,皆有享此辅助之保护权也。(https://www.daowen.com)
吾人之权利,有人类自然之权利,有本国民特权之权利。人类自然之权利,源出于自然法,吾人生存所必需,例如婚姻权所有权之类,内外国人应一体待遇。其余无关人类之生存,而为一国所独有者,为特别权利。国异其情,对于外国人不固妨加以限制,非谓外国人绝对不能享受此类权利也。但内国政府因保存国家之必要,有使用其限制之权耳。要之世界文明各国,无不给与外国人以自然权利者。其余之权利,则得由本国政府,酌度情形,量无给与,但以不侵国家之主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