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之历史
希腊罗马时代,以父母之国籍为小儿之国籍,至小儿出生之地,于其国籍毫无关系。因此种国民深自傲大,不愿以国籍轻与偶生其地之人。且谓小儿之爱国心,须由其父母之国籍为之保证,故惟血统之小儿,乃能为希腊罗马之公民,其规定甚为严厉。依希腊法,惟希腊国民父母所生之子,乃能为希腊国民。依罗马法生来国籍,依下定二通则行之:(1)罗马正式婚姻之子,得胎时,父为罗马公民者,得为罗马国民;(2)罗马正式婚姻以外之子,以出生日母亲之国籍,为其国籍。
疏:罗马正式婚姻以外之子与现今私生子不同,不过不为罗马人而从其母籍耳。母为外国人子亦外国人,母为野蛮人,子亦野蛮人,母为奴隶,子亦为奴隶也。
日耳曼时代,不采用血统主义,亦不采用出生地主义。凡人与酋者之子,皆为日耳曼人。其父母为日耳曼人抑外国人,不问也。其出生地为日耳曼抑他处,亦不问也。其所注重者为酋族,时势然也。蛮族西侵,各据地以自固。封建制度,挟出生地主义以俱来,乃以小儿出生之地为其国籍。盖封建时代,人隶于地且采此主义有二:(1)王侯可得新臣民;(2)外国人之子,得免受没收遗产,Droit de aubaine之例苛,故当斯时也,凡生于本国地者,不论其父母为本国人或外国人,皆为本国人。凡生于外国者,即使其父母为本国人,亦为外国人。(https://www.daowen.com)
疏:此种制度简而易行,盖国愈野蛮,法愈简单也。行此制度免外国人不能继承财产之弊。
十八世纪之末,血统主义复活。迄至近世民族主义大昌,除南美各国外,世界各国或采纯粹血统主义,或采折中血统主义,要皆以血统主义为原则也。
疏:罗马法至十一世纪之黑暗时代几无人研究,既而复活,至十八世纪学者日众,而法国大革命又疾趋于法治且各国倡一主义计图结合即民族主义。意儒马希尼见意国分裂思并为一国,然因南北厉害不同,思以极高之学说与宗教同者而入于人心,乃收统一之效。盖近世国家之成功,民族主义与有力焉,当此之时,封建衰歇,民族主义风靡全欧,以人为主,以地为附,渐流所趋,除南美外,皆以血统主义为原则也。
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之优劣,果何如乎?主张出生地主义者,谓其利益有二:(1)国家多一国,民即多一国民之用。不但征兵额众,且假使此等人民在外国继承财产,于国家经济亦大有裨益;(2)儿童于其出生地,往往有所依恋,拿破仑之言曰:外国人生于吾国,受我国之习惯,得我国之精神,宜其恋恋于我国也。然此二种理由,皆不充分。(1)国民不在多寡,视其爱国心何如耳。外国人之子,对于我国之爱情,终嫌薄弱,即强令服兵,亦未见必有利益。且外国人之子,往往其亲族多在外国,仍有爱外国之思想。一朝于本国继承有得,且将至外国。是本国之财产反流入外国矣。(2)凡人对于出生之地,不无依恋之思。是固然矣。然亦不能执为通常标准。盖爱国心之发生,非仅生于其地也。必须久居其地,其地之教育习惯风俗,皆与有力焉。否则凡不居于中国之外国人,游历我国时,偶生之小儿。皆将以我国人,谓其有依恋我国心乎?是则人之国籍,不系于爱情,不系于家族,而系于偶然。庸非奇事,且如各国皆采此主义,我国所得之人,与所失之人,正复相类,因他国亦将以我国人之子,为其国民也。
然则血统主义,实较出生地主义为优。虽初生小儿,未能表示其志愿,然以常情度之。小儿于其父母之邦,必多密切相关之事。盖小儿之父母,既为父母国之一分子,以言法律则对于父母适用之法律,必为对于小儿适用之法律,因法律依种族而成,小儿之种族,固即其父母之种族也。以言利益,则父母之利益。与小儿之利益,往往相类。使父子之国籍不同,则财产上之管理,正多困难,故推测小儿心理,当以从父母国籍焉正。假使此项推测,不合小儿之志愿,则小儿成年以后,固可变更其国籍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