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之入境出境

第一节 外国人之入境出境

(一)入境。国家依其独立主权,固可禁止外人之入境。例如古之斯巴达及中国日本迄至十九世纪均行此政策。顾此等闭关主义,使本国立于世界社会之外,不与他国相往来,流弊甚巨。若对于指定一国之人禁止入境,尤足启外交上之抗议,故现在世界各国皆许外人自由入境。惟为国家安宁起见,得加以限制。例如下开诸人,各国多有不许入境者。

(甲)凡怀有特别政见之政客,足为本国之危害,或使本国与他国之睦谊有碍者。

疏:如社会当党其入境,则著书演说煽惑人心,殊有碍于治安。

(乙)累犯乞丐无赖赤贫无依者。

疏:英国于一九零五年颁布一种法律,专限制外人入境,盖亦防无政府党人,一防赤贫工人,故凡乘三等船者,非带五磅货币不许入境。美国于一九零七年亦颁布禁止外国无赖入境之法律也。

(丙)带有传染病者。

至各国有以保护工业之意,禁止外人入境者,则殊与劳役自有之旨相妨耳。

疏:美国于一九零二年制定之法律对于中国除学生、资本家、游历人外不准入境,而对于日本人亦设有限制,日本为保全体面起见,自行限制浪人入美。他若加拿大、澳洲等亦禁华人入境。此等国家禁止华人入境之唯一原因乃以华人入境后不能为资本家,皆为劳动者,工价较廉甚不利于其本国劳动者也。于是美国社会党议员假口华人程度太低,污秽不洁而提出禁止华工之议案也。

除以上禁止入境之外人,各国为己国公益起见,对于外人之入境,于其国籍道德资产,固有详细调查之责。例如法国法律凡外人应于居所之县公署,声明其籍贯资产,而俄土婆塞诸国,凡外人非有护照者不得入境焉。(https://www.daowen.com)

疏:俄国对于本国人亦须有护照,官吏常称护照虚伪而行敲诈,多数国家之报于官署,不必自为呈报,由旅馆等呈报即可。

本国人不能禁止其入境。假使本国人犯出境之流刑,而为外国征服所放还,复回本国,本国犹有收纳之义务也。

(二)出境。外国人出境之原因与本国人不同之点有二:(甲)放逐;(乙)引渡。此二种惟能施之于外国人,于本国人不适用之。

(甲)放逐。放逐权为各国政府对于外人自卫之必要权,不必声明理由。但本国政府视为外人在我境有碍公共治安者,例得加以放逐,放逐之手续,各国不同,依英国法律必须议院之议决。而法国法律则凡内务总长及沿边之州长,皆有方竹外人之权,被放逐之外国人,不能呈诉诉愿。因此项行为,全为国家主权之行为,但滥用危福。放逐外人者,往往来外交之责问。故各国政府关于国家之公益,乃有行使放逐之权,若为免去商务之竞争,或诉讼之结果,或为免引渡之手续,而放逐其人于外国者,皆非正当之理由焉。

疏:放逐多由奸细而并非犯罪,或国有内讧恐外人助乱而驱逐,或与外国战争恐外人为间谍而驱逐,要之非有正当理由则惹外交上抗议也。

放逐有关于各人者,有关于某国全体之外人者,对于各人放逐,设或不当。犹足开争论之端。若全体放逐,于外人损害太巨,除战争时,殆无行之者。

疏:全体放逐如法、德开战,法定为二十四小时内德人须全体出境。个人放逐,如仅放逐领事出境。全体放逐殊不多,觏非战争时无有行之者,即战争亦常不用此种苛酷手段。如甲午之役,中国、日本均未全体放逐。日俄之战亦然,不过加意监视而已。盖以距离较远,间谍为艰故也。此次欧战则因各国国境衔接,有全体放逐之必要,于二十四小时不出境者以俘虏视之。惟仓促出境,外人财产虽未没收亦不利益。土耳其尝以驱逐出境威赫外人,实则如此变理必起战争。故近今国际法学者多主张放逐外人之后,国家宜代为管理财产免受损害。盖战争乃国与国之关系,并非对于个人之战争也。

(乙)引渡。古时野蛮国,法律甚严,各国以博爱主义之故,凡外人之犯罪者,往往加以容纳,不为引渡。迄至近世,此风未改。除互订条约外,各国对于犯罪者,无引渡之义务,即订有条约于军事犯政治犯,仍不在引渡之例。至本国人犯罪,亦多不加以引渡。因本国人犯罪,服从外国裁判,有侵害本国主权之嫌,且世界各国对于他国法律尤未能泯其不公之疑也。引渡手续,各国不同,因在本讲义范围之外,兹不赘及。

疏:犯罪逃往外国不为引渡之风原于耶教,从前耶稣教堂为犯人逋逃,薮犯罪逃入教堂即不准捕,盖以教堂法善不能归国法治之也。嗣后国家基此观念以为外国法不如我际法善,遂不可引渡犯人。然国家刑罚原为自卫,有害团体而,各国皆为团体,故犯罪行为各国者皆有不利,不可不治以罪,于是有引渡办法焉。引渡有由条约定者,有由法律定者。前者优于后者,以法律定之,倘不引渡,无可如何以条约定之,有引渡之义务不能不引渡也。至于引渡手续,有以行政处分而办理者,亦有据法律规定而办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