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人诉外国人

第一节 本国人诉外国人

本国人诉外国人。关于不动产诉讼,其物在本国者,所在地审判厅自有审理之权。关于人事动产诉讼,依诉依诉讼条例。以原就被,似应在外国人之住所审判厅起诉,然各国法例可分为二类:(1)法荷波兰罗马尼亚诸国凡本国人对于外国人,即外国人住所不在本国者,得于本国审判厅起诉传讯;(2)其他各国,凡外国人与本国人一律适用以原就被之通例,但对于第一类诸国之国人,有时适用例外。(https://www.daowen.com)

主第一类说者,大抵对于外国审判厅有歧视之意,恐其对于我国人或有不公平之裁判。然世界人类相对皆无义务,其谓他人对之负义务者,自应就负义务人所在地起诉,若令被告就原远道跋涉所费不贷,毋乃非平。且我国对于外国法官,若存歧视,易伤国际感情,往往外国因我国不信任彼国之故。对于我国为报复之图,对于我国人之不在其国者,亦许其国之审判厅审理,是与我国人民亦无利益,故世界各国大多数皆取第二类主义。不论本外国人,一律适用以原就被之例,唯下列各人,即使于我国有住所居所,合于诉讼通例。我国审判厅亦无审理之权:(1)各国君主;(2)各国驻在外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