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定相续

第一节 法定相续

凡死亡人未为遗嘱者,依各国法律,皆依法定相续之程序行之。关于相续开始之时间、原因,皆以本国法为准。凡在本国开始相续者,不论动产不动产,于其他地方之财产一律适用,死亡失踪为普通相续原因,各国均予承认。至民法上死亡,在不认此制之国,得不认相续开始。

继承人能力问题,应不依死亡人之本国法,而依继承人之本国法。因法定相续之程序办法,以推测死亡人志愿为主,故依死亡人本国法。若继承人之能力,则在死亡人志愿之外,应依继承人本国法。例如遗腹子在腹中,能否继承,应视遗腹子之本国法定之。继承之次序虽依死亡人本国法,但于所在国于公共秩序有妨者,不适用之。例如在平和主义之国,不认男统长子统也。

疏:遗腹子在腹中,能否继承,各国不同。英国只怀孕即可继承,法国则需生而能活方可继承。(https://www.daowen.com)

死亡无戚族者,财产归国库,将归本国国库乎?抑归所在国国库乎?主张国家为继承人者,应归本国国库。主张国家为占有无主产人者,应归于所在国国库。

疏:于此情形,国家当然为继承人。因继承人不仅继承财产,且须负债,苟认为占有人而不负债殊为不当。

继承人承受相续与否,悉以死亡人本国法为准。故在不认有限承受之国,虽其财产不认许之国,不得不偿相续财团不敷之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