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之权利

第二节 外国法人之权利

法人为法律所造,非自然人。此自然人得享有人类之自然权利,法人则否,所有之权利,皆为立法家所特许,当立法家认许法人成立,赋与法人权利之时,得随意加以限制。大抵法人皆有目的所赋权利,当以能达目的为止。法人所需之权利为财产权,凡经法律认许之法人,得于承认之国境内为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并得行使以上各人之权利义务。既有权利义务,不可无制裁,故人有为诉讼人之权。

本国法人之权利,既如上言,皆由立法家酌量赋与矣。认许成立之外国法人,能否享有同等之权利乎?依民法草案第六六条第二项,凡认许成立之外国法人,与同类之中国法人,有同一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但依法令及条约不得享受之权利,及外国人不能享受之权利。不在此限。故原则上,凡外国法人与本国法人有同等之权利,惟中国法人所不能享受之权利,外国法人当然不能享有。至本国法人能享之权利,有为外国自然人不能享有者,外国法人亦不能享有也。(https://www.daowen.com)

疏:一言以蔽之,外国法人不能比本国法人权利多,又不能比外国自然人权利多,故如不动产所有权国家银行股票外国自然人不能享有,外国法人亦当然不能享有。